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老旧小区治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鄠规〔2018〕013-区政府办012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老旧小区治理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西安市鄠邑区老旧小区治理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老旧小区改造维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改善城镇居住环境,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老旧小区,是指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年久失修,环境质量较差,无有效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第三条 老旧小区治理管理坚持以“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镇街组织实施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落实”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老旧小区治理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章  治理管理内容

第四条 针对老旧小区存在的实际问题,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治理:

(一)治理环境卫生脏、乱、差,清理垃圾污染物及病媒生物传染源。

(二)清理拆除乱搭乱建,以及占用消防通道和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恢复原规划设计的空间尺度。

(三)修复、更换用水、用电、用气、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相关管线和设备等设施。

(四)对绿化标准不高、维护不到位的小区,结合实际,统一规划,提升小区绿化品质。

(五)合理规划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治理车辆乱停乱放。

(六)修复安装小区内破损的道路、大门、围栏、路灯、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

(七)修缮小区楼顶漏水,清除楼顶乱堆乱放,治理楼栋立面乱拉、乱搭、乱挂等现象。

第五条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运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促进小区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负责筹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指导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健全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物业管理职责。

(二)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相邻的、规模偏小的小区实施撤小并大。

(三)经过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反复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确有困难的小区,由镇(景区管理局、街道)、社区居委会、自建单位、公安派出所、业主成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职责,对小区实行暂行管理。

(四)对于未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老旧小区,在小区治理完成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引导居民补缴,推动小区维护、管理的长效化。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的治理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落实镇(景区管理局、街道)交办的老旧小区治理管理任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并配合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做好老旧小区的治理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指导社区居委会深入老旧小区,入户调查,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厘清小区治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负责按照统一规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管理办法,协调自建自管单位共同参与治理管理。

第九条 对于实施撤小并大的老旧小区,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负责制定可行的撤并方案,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自建单位、小区业委会、社区居委会配合,落实小区界墙拆除及合并之后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的配套协调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配合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社区治理老旧小区内乱搭乱建,负责老旧小区绿化、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区民政局负责老旧小区治理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治理经费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治理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老旧小区的治理管理经费,在国家及省、市财政有项目资金支持外,按业主承担一部分、自建单位出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的原则解决,具体是业主自筹60%、自建单位承担20%、财政补助20%。

第十一条 小区业主自筹部分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小区业主会议征得过半数业主同意,确定每户业主自筹标准,指定专人负责筹集,并监督建立账户,及时向业主公布;自建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协调解决所承担的费用;区财政补助部分由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向区政府申请。

第十二条 老旧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配合区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改造,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其维修、养护、更新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专业经营单位协商,按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时交纳治理管理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对拒不交纳费用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十四条 老旧小区治理管理补助经费的申请和拨付。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老旧小区,由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以小区为单位核算资金、备齐相关材料后向区政府提出补助申请;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组织居民代表监督验收,拨付的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及区物价、建设等部门应当监督老旧小区治理管理中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对于违法违规收费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专业经营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治理管理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老旧小区治理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业主监督,管理维护治理成果;发现有违规破坏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2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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