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
的通知
未政办发〔2017〕6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 17届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我区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未央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 支持方式主要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形式。即:企业根据上市过程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区金融业发展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金融中心”)提出申请,经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后,按本办法给予企业奖补。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在全区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开征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金支持的范围是:
(一)企业为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补助(奖励);
(二)用于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推介、宣传等费用。
第六条 对拟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企业补助(奖励)标准:
(一)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二)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
(三)已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在除沪、深两市主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奖励采取市、区两级分别奖励
第七条 同一家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申请资金补助(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等);
(二)企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正式文件和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文件;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申请资金补助(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等);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批复、发审会召开情况等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已完成上市的企业(包括在沪深两市主板及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申请资金补助(奖励)的,除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外,还应提供由其所在上市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区金融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的资金申请及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和意见由区金融中心送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区金融中心和区财政局联合将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企业上报区政府审议;审议同意后由区金融中心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奖励计划。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依据资金奖励计划下达区金融中心资金拨付文件,享受补助(奖励)的企业凭资金奖励计划和企业申请拨付资金报告到区金融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请或已取得资金补助(奖励)的企业,尚处在持续监管期限内,应定期向区金融中心和区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在会计期间结束后2月内上报,年度报告(经审计)在会计期间结束后3月内上报。为保证持续监管信息的获得,企业应积极将有关重大信息提前向区金融中心和区财政局报备,对报送信息及时性及质量将纳入评奖的考核因素。
第十四条 对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区金融中心和区财政局应该在受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企业股改、上市行为发生截止日追溯到2017年1月1日后。
第十七条 对已上市企业进行再融资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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