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未政办发〔2021〕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未央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7届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企业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授权西安市未央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单独或共同对外出资,持有国有股权比例超50%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四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批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批准事项分为区政府批准事项、区国资局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企业及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区政府批准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区政府批准事项,需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一)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二)企业设立子企业;
(三)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
(四)企业的主业确定;
(五)金融投资、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六)企业及子企业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七)监管企业之间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八)企业账面净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资产(房屋、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处置;
(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十一)企业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三)新组建企业的组织架构和薪酬体系;
(十四)区政府委派的企业负责人的变更;
(十五)其他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区国资局批准事项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区国资局审批后,报区政府备案事项:
(一)企业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五)新组建子企业的组织架构和薪酬体系;
(六)企业及子企业2000万元(含2000万元)-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七)监管企业之间2000万元(含2000万元)-3000万元的担保事项;
(八)企业账面净值20万元(含20万元)-30万元的资产处置;
(九)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及按规定应当上报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备案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企业自行审批后,报区国资局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三)企业及子企业2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
(四)监管企业之间2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事项;
(五)企业账面净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六)子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七)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八)除批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九)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审批的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十一)企业因违法、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股权、企业资产被相关执法机关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
(十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十三)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四)其他需要备案事项。
第五章 报告程序
第九条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各企业应按规定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国资局。
第十条企业上报批准事项前应严格按照决策制度要求进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流程,并附相关必要资料;企业上报备案事项亦应附相关必要资料。上报文件应包括:
(一)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二)事项情况解释和说明;
(三)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向区国资局报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报告;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负责报告,不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审核后以企业名义报告;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负责报告。
区国资局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经济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企业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区国资局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批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的批准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经区政府或区国资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按照区政府或区国资局的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区国资局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区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区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四条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形成决议后5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涉及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
对相关事项的决议,如区国资局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区国资局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变动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进行重大投融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其他严重问题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超越权限,擅自出借资金、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本办法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批准、备案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打造精干、高效、优质的国企干部职工队伍,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央区人民政府授权西安市未央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区财政局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股包含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实际控制是指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安排,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有控制力或主导权。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是指企业全部在岗在册员工,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及普通员工。企业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人员可通过劳务派遣、购买服务解决的,不计入员工范围。
第三条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精简高效、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人员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依法管理相结合。将党管干部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二)从严控制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对企业内部机构、人员职数、领导成员配备等实行从严从紧管理,同时根据市场导向适时调整,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三)统一监管和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人员管理实行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纳入国资监管统一考核,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定岗定责定员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规模、效益状况等实际情况,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社会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事定岗,严格控制人员人数,编制本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的定岗定责定员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企业定岗定责定员方案应包括经批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数设置、企业员工人数控制、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要求、岗位用人标准、薪酬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 企业因业务发展、业务变化需调整定岗定责定员方案的,由企业起草调整方案并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八条 企业增加编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企业资本规模明显扩大;
(四)其他确需增加劳动用工的因素。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人员编制。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由区政府委派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聘任期满,经考核胜任的,办理续聘手续;经考核不胜任的,予以解聘,视情况安排相应工作。
第四章 员工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企业经营发展亟需的人才。
(一)符合区委区政府明确的战略发展定位的企业或业务板块,可根据业务需要招录人员;
(二)不符合战略发展定位的企业或业务板块,但能正常运作且有盈利保障的,严格控制新招人员。
(三)资不抵债、严重亏损或者进入企业清算撤销程序的企业不得新招人员。
第十二条每年一季度,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发展规划、岗位空缺等情况,调整企业定岗定责定员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未报批企业定岗定责定员方案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招聘或调动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据定岗定责定员方案,制定本企业的年度招聘计划,根据岗位要求设定条件并组织招聘工作。除工勤人员以外,企业新招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与招聘岗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职业技能等。
第五章 聘用和解聘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日常管理由企业本级负责组织实施,登记《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情况表》,办理新增员工、减员备案登记,及时更新企业员工登记信息,确保实有人员与企业定岗定责定员方案相对应。
第十七条企业新增员工按以下程序及时办理:
(一)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的,企业填报《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备案表》,报区国资局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二)人员在企业流动的,企业填报《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调动(备案)表》,报区国资局备案后,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新增员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开招聘公告或简章;
(二)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三)《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备案表》或《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调动(备案)表》;
(四)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通过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需报送上述(三)、(四)、(五)项材料及相关政策性安置依据。
在企业间流动的人员,需报送上述(三)、(四)、(五)项材料,同时报送有关调动考核的经过及结论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和备案表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企业新招聘人员,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对新招聘人员,应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及新招聘人员的用工管理、劳动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及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员工的入职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章员工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人员薪酬原则采用市场化机制,具体薪酬标准按照区政府审批后的企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分类调控、能增能减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预算制度,实行总额控制,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国资局审核,并抄报区人社局备案。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清理规范各项福利收入。职工福利费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得超过所在地规定标准。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费不得增长,年金企业缴费比例应当随之动态调整,适当降低或暂停缴费。
第七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纪检、财务、审计、购销、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不得招聘属于企业领导公务回避范围内的亲属人员。
第二十七条区国资局定期对企业人员编制、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置、人事管理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三定”工作涉及的人事调整,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资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超控制数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二)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
(三)突击进人、突击提拔职员、突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资局负责解释,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备案表
2.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调动(备案)表
3.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情况表
附件1 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备案表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出生地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
身份证 号码 | 学历 | |||||
毕业 学校 | 所学 专业 | |||||
户籍 地址 | 现从事何专业 | |||||
家庭 住址 | 职称 | |||||
用人 单位 | 聘用 岗位 | |||||
派遣 单位 | 员工 类别 | |||||
简历 | ||||||
奖惩 情况 | ||||||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 ||||||
用人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属国有企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国资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员工类别分为合同制、外聘制、劳务派遣。此表一式三份,区国资局、区属国有企业、本人档案各留存一份。 |
附件2
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调动(备案)表 | |||||||
身份证号:□□□□□□□□□□□□□□□□□□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籍贯 | ||||
出生 年月 | 婚姻 状况 | 政治 面貌 | 出生地 | ||||
最高 学历 | 最高 学位 | 毕业 时间 | |||||
毕业 院校 | 所学 专业 | ||||||
职称 | 获得 时间 | 参加工作时间 | |||||
联系 地址 | 手机 号码 | ||||||
原工作 单位 | 原员工 类别 | ||||||
拟调入 单位 | 拟员工 类别 | ||||||
原编制 单位 | 调入编制单位 | ||||||
原岗位 职务 | 聘用 时间 | 拟调入 岗位 | |||||
拟调入 理由 | 健康 状况 | ||||||
简历 | |||||||
奖惩 情况 | |||||||
现实表现及业务情况 | |||||||
配偶情况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文化 程度 | ||||
结婚 时间 | 家庭 住址 | ||||||
工作 单位 | 职务 | ||||||
调出企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调入企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调出区属国有企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调入区属国有企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国资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调出单位负责组织填写;员工类别分为合同制、外聘制、劳务派遣;一式四份: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区国资局、本人档案各一份。 |
附件3 未央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情况表 | |||||||||||
报备区属国有企业(盖章): | 报备单位代码: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派遣公司 | 岗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报备类型 | 备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报送时间: | |||||||||
填表说明:1.员工类别分为合同制、外聘制、劳务派遣;2.员工类别为劳务派遣的,应填写派遣公司;3.报备类别:新增、更新、撤销。 |
未央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授权西安市未央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监管及区级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属区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全额上缴区级国库。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非国资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上缴。
第二章 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区国资局监管企业在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区财政局;区级其他部门监管企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区国资局。
对未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及政府行政部门所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对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30%上缴。
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缴当年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税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商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的项、目级科目。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区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在收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区财政局向企业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区国资局监管企业根据区国资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区财政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区级其他部门监管企业根据区财政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当年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100万元以下的,须在收到“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可分两次缴纳,间隔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对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及区级其他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四章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 年起执行。
附件:1.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
3.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
表
4.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 ||||||||||||||
20 年度 | ||||||||||||||
单位:元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3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5 | 上交利润基数 | |||||||||||||
6 | 上交利润比例 | |||||||||||||
7 | 本期应交利润 | |||||||||||||
8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
9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
10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
附送资料 |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声明 |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法人代表(签章): | (公章) | |||||||||||||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 | 经办人: | |||||||||||||
附件2 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 ||||||||||||||
20 年度 | ||||||||||||||
单位:元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2 | 加:年初末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 |||||||||||||
3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5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8 |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10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 ||||||||||||||
2、其他资料 | ||||||||||||||
声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 | |||||||||||||
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 ||||||||||||||
法人代表(签章): | (公章) | |||||||||||||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 | 经办人: |
附件3
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 ||||
20 年度 | ||||
单位:元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名称 | ||||
性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 | |||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
注册地址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国有净资产 | 资产评估价值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转让底价 | 实际成交价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
名称 | 性质 | |||
注册地(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2 | 减:转让费用 | |||
3 | 转让净收入 | |||
附送资料 | ||||
1、区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文件; | ||||
2、资产评估报告; | ||||
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 ||||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 ||||
5、产权转让合同; | ||||
6、其他资料。 | ||||
声明 |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公章) | |||
20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 经办人: |
附件4
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 ||||
20 年度 | ||||
单位:元 | ||||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清算组或管理人名称 | ||||
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组织形式 | |||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原法人代表 | 原财务负责人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
审计机构 | 法人代表 | |||
资产评估机构 | 法人代表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减:清算费用 | ||||
减:共益债务 | ||||
剩余清算收入 |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减:缴纳欠交税款 |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清算净收入 | ||||
国有股权(股权)所占比例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
附列资料 | ||||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 | ||||
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 | ||||
3、清算审计报告; | ||||
4、企业清算报告; 5、其他资料。 | ||||
声明 |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盖章): | (代公章) | |||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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