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8日 星期一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西安市高陵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和《西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1〕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全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一流营商环境。针对企业和群众在我区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实施范围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重点围绕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制定清单。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前期开展的“深化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成果,认真梳理本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制定本部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连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于3月19日以前报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依法依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准后,各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分别在相关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法律依据的立改废释进行动态调整。

(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行政机关可针对事项特点制定“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或对象。

(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三)规范工作流程。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内容完备、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告知承诺制要纳入各行政机关在办行政事项的“一次性告知”内容,体现在“一次性告知”清单上,方便群众获悉和理解。

(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四)强化数据共享。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区块链技术、信用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制事项信息在线核查。要建立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部门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对核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有特别时限要求的,应按照要求的时限进行反馈;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牵头,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于核查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且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在社区或相关对外服务场所、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及时准确推送承诺情况信息,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六)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各行政机关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告知承诺等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各行政机关要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将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牵头,各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行政机关要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八)畅通咨询投诉渠道。通过政务服务网或“12345”服务热线接收人民群众对各行政机关存在的各类证明问题的咨询、投诉、举报,及时转送至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让群众满意。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区政府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科技工信、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全面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抓好本机关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行政机关要适时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工作交流。要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督促检查。要把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指导。督查部门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各行政机关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作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牵头单位,要做好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严格审核把关,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XXX(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样表)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

附件1

XXX(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员及电话:填报时间:2021年月 日

序号

单位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内容

1

***

如: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

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此栏填写实行告知承诺制后替代原证明的材料(如:告知承诺书)











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况,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应依法公开承诺书、明确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

核验;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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