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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西安市雁塔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西安市雁塔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我区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企业,是指西安市雁塔区国资监管部门根据雁塔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投资管理操作流程
第三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流程,规范投资管理程序。企业投资管理操作流程分为:
(一)项目提出。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监管企业提出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论证。监管企业对项目投资、融资、管理及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征求总会计师、法律顾问并听取监事会建议后形成论证意见。
(三)项目审定。论证意见报企业决策机构审定。企业决策机构人员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共同组成。
(四)项目备案。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类别及分类监管要求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建设类项目依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报区发改委进行备案;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阶段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类项目完成备案视为完成项目策划决策工作,依次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等各阶段工作。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进行行业监管。
(六)项目(竣工)验收。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按时限完成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监管企业投资完成后,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报告报送区国资监管部门。
(七)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区政府或区国资监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每年选取不少于30%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投资专项审计。监管企业应强化项目内部审计,建立企业内审制度。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投资决策程序重新决策:
(一)投资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三章 投资核准、备案流程
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项目,履行备案程序;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履行核准程序。股权、金融、境外投资项目报送区政府或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备案程序。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报西安市雁塔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实施,备案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投资备案报告;
(二)区政府批准或研究同意的书面文件;
(三)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四)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五)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七)项目融资方案;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核准程序。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报区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核准通过后方可实施。核准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法律审核意见书;
(五)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项目融资方案;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政府指定的非主业、参股非国有控股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经董事会决议后,书面报告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时提供政府要求投资的证明文件。投资前应明确投资主体、项目建设主体、经营模式、资金来源、偿债主体和政府有关政策等问题。
第九条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审批还应提供的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报送股权类投资项目请示(包括请示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对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的,区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其投资行为并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二)企业根据区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开展下列工作:
1.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科学的投资分析报告。
2.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3.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协议文本草案,对重要事项做出约定。
4.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有资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及协议文本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的股权类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十条 企业投资不得违反《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四章 投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按照区国资监管部门制定的投资项目类别,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授权监管类和备案监管类,实行分类监管。投资项目类别以《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为准。
监管企业子公司实行分层监管,明确投资决策机制,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第五章 联动管理流程
监管企业严格按照投资监管联动机制要求,将投资规划、法务、财务、产权、考核、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建议、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事项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实现企业投资活动过程全程全面监管。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监管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监督,或按照区政府或区国资监管部门工作安排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处理和改进,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区国资监管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发〔2018〕18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监管企业,区国资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区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国资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本企业的投资决策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承担的企业投资项目,上级和我区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涉及上市公司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雁塔区国有企业投资流程图
西安市雁塔区国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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