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西安市长安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8届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西安市长安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包括:
(一)经区政府年初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年初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根据审批程序追加的建设项目。
(二)在建工程项目。
(三)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
(1)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3)政府融资的基本建设资金。
(4)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由建设单位在区财政局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事前评审原则。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方式。
(三)全程监督原则。区财政局和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控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绩效评价原则。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评价,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追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按照《西安市长安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办发〔2012〕4号) 规定,确定全区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各街办及部门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确保基本建设项目属我区发展所需,并能带来较为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各街办及部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时,应报送项目的初步投资额,区发改委核定项目的财政总投资额,并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对各街办和部门年中追加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对区委、区政府在年中追加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初步投资额,经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列入全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评审
第八条 经区委、区政府审定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等资料,采取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施工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如果建设项目超出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额,应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原立项机关进行投资计划额调整。
第九条 对列入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预算,由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评审的结果,列入区级年度部门预算。属财政偿还融资贷款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贷款项目主体共同编制政府投资预算。年中追加的重点项目按程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追加预算。
第十条 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在区财政局评审结论未出具之前,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公布、泄漏招标限价,不得擅自招标。在项目招投标中,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否则视为废标处理。对个别工期紧的项目,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评审与项目招标可同步进行。抢险和应急等工程项目按区政府确定的意见实施。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结果和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和追加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区政府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局核实工程进度,并提出拟拨付资金的审核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融资贷款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商贷款项目主体,提出拟拨付资金的审核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五条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30万元(含)的。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30万元(含)的。
第十六条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采购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应严格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执行。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原则上按照合同、工程进度分批次拨付项目预算资金,在项目决算之前项目预算资金拨付不得超过80%。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须附“工程结算款项待政府部门审批竣工决算后清算”的条款。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区财政局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
第五章 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先审计后批复”原则执行,由审计机关先行审计,再按规定程序下达批复。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建设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并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决算,在30日内办结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决算后的结余资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上缴财政。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效益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分级实施。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决算一并报区财政局审查。
第二十八条 逐步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部门,区财政局在安排次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在安排次年度项目预算时从严控制。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二)项目资金是否足额落实到位。
(三)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四)项目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六)应上缴的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其他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含西安市常宁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区内且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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