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专项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基层应急机构

2.6 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预警

3.4预警行动

3.5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与总结

5.3 恢复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科技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治安保障

6.9避难场所保障

6.10公共设施应急保障

7预案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编制

7.4预案衔接、审批与备案

7.5 预案评估与修订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解释

9.2预案实施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突发事件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经开区突发事件风险辨识与评估报告》和《西安经开区突发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发生原因、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和级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开区管辖范围,用于指导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或参与的一般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政府对发生在经开区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健全体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切实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同有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措施规范,职责明确。明确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能,规范预防措施,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管委会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管委会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应急响应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基础设施保护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经开区层面应对行动。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要突出操作性,侧重明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对工作职责分工、具体应对工作行动以及有关应急保障等问题,其内容应当涵盖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安排;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落实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等,充分体现专业应对和操作性。

(4)联合应急预案。是相邻、相近区(县)、开发区及其部门间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而联合制定的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侧重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5)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是活动组织及保障单位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对重大活动筹办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1.6.2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其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自行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等。

1.6.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突发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经开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由经开区管委会各分管副主任担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经开区管委会各局(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机构、各直属国有公司主要领导组成。

经开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新调整,并发文进行公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见附件3。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

(2)统一领导经开区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定期、不定期召开突发事件趋势研判会,分析全区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实际需要,增设相关类别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成立临时应对指挥机构;

(5)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经开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区应急办设在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办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经开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经开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一般由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完善应急保障;及时上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突发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处置与应急保障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视情况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实际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

(1)综合协调组和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和指导各专业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业处置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文化卫生局牵头,主要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3)宣传舆情组由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对外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牵头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在专项应急预案中确定,主要负责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公安经开分局牵头,主要负责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警戒防控组、交通查控组、市场监管组、基层防控组、执法检查组、信息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若干组织保障机构。

2.4 专家组

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专家库专家可以从省、市级专家库遴选,并经专家本人同意。

2.5 基层应急机构

经开区各直属国有公司、人员密集场所物业管理单位、涉危重点企业等各有关基层单位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专(兼)职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2.6 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快速处置突发事件,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

区应急办应与公安、消防、交警、卫生、气象、轨道交通等机构(单位)及驻区武警部队建立信息通报联络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及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通报,明确联系方式方法,需要应急联动时,由区应急办通报当地驻区专业机构,有关驻区专业机构应协调内部资源全力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经开区要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联合应急方案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信息共享与互助机制。

监测预警

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行业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行业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持续开展事故风险因素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履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监管职责,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各类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3)经开区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

(1)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文化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与气象、水务、地震、地质、卫生防疫等专业机构的信息沟通获取渠道,及时获取有关突发事件灾害信息。

(2)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利用相关技术设备,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和基础设施、重点排污单位等,实现全天候自动化监测,完善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

3.3预警

(1)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于其他突发事件,可不划分预警级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及时研判,做到早预警、早处置。

(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通过微信、传真、短信群发、有线电视等渠道转发预警信息工作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转发预警信息,增强预警信息转发传播能力。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基本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3.4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Ⅳ级)预警后,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有关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③向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④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2)接收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③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由发布单位负责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收到预警级别调整或预警解除通知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原信息发布渠道转发预警调整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管委会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经开区相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并核实情况后,按照经开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第一时间向管委会相关领导、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及区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管委会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办应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采取逐级上报方式,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信息报告遵循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情况、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3)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终报,采用电话报送、书面报送等方式。书面报送信息应在电话报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其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

(4)信息报送时限按照《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西经开党发【2019】62号)的要求执行。

4.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有关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劝解疏导。

(2)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开展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辅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居民委员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公安、消防、医疗等单位初步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根据经开区处置突发事件权限及能力,经开区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启动三级响应,事件主管(主责)部门主要领导或相关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处置过程中,应随时向管委会报告,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协助处置工作。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但需要管委会多部门参与联动,或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启动二级响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主管(主责)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应赶赴现场,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市政府的指导与协助。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省、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抵达现场的,经开区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保障工作。

4.3.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委会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启动二级响应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启动三级响应由主管(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现场指挥。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相关专项指挥部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听取各方先期处置情况汇报,传达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有关要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的情况下,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媒体接待场所,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3)协同联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驻区单位、公安、消防、交通、武警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协同联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3.3 处置措施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开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相关现场人员利用相关技术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

(3)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措施。

(4)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7)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8)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9)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经开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针对事件性质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3)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4)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发生。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机关和单位的安保,加强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

(7)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宣传部牵头研究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依授权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5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经开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县)、开发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经开区上报市政府,请求统一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共同参与处置。

4.6 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由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的最高级别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指令,上级指挥机构发布应急结束指令后,下级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同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消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文化卫生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与总结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和应急决策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授权组织相关部门编写;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的编制工作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调查和总结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恢复与重建

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等重大灾害发生后,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有序开展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工作。

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恢复重建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生产生活与正常社会秩序。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经开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经开消防救援大队是综合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公安经开分局、交警经开大队是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文化卫生、市政设施等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根据风险防范与应对工作需要,牵头组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处置能力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高危行业、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专家队伍、社会化的应急服务机构、志愿者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平时辅助有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时辅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6.2 财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专项应急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并会同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鼓励保险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鼓励公民和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互助保险。

6.3 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储备经开区管委会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物资,企事业单位负责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领域、本区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做好与突发事件需求相匹配的现场处置所需常备救援物资及个人防护物资储备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定期统计汇总各部门物资储备情况,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组织制定防灾减灾的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采取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与救灾物资。

6.4 医疗保障

文化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技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检测和监测工作。

6.5 科技保障

鼓励、支持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新技术应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实现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储备、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等常态化管理,为应急决策提供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装备。

6.6 通信保障

区应急办要督查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经开区应急通信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经开区各应急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要明确参与应对与处置部门的通讯方式,联动方式,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领导机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它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明确通信装备的使用、备用装备的启用和应急装备的使用方式、方法。

6.7交通运输保障

城管局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交通设施受损时,及时调集力量修复,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的道路顺畅。

6.8治安保障

公安经开分局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制定突发事件治安保障方案,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9避难场所保障

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和临时生活场所。公园绿地、露天广场、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通盘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

地铁站、北客站、商业综合体、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人员密集场所疏导方案,为地铁站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避险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路线,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6.10公共设施应急保障

住建局、城管局负责组织专业公司,保障水、电、气、热供给,保障市政路桥、路灯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

7预案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应急管理局、宣传部、文化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宣传与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自媒体等平台,在“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活动周”、“全国安全生产月”等特殊日期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将法律、法规制度、预防、指挥、综合协调、信息报告、应急保障及有关政策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7.2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牵头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经开区生产安全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各专项预案牵头编制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选择1项内容组织演练。有特殊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演练完毕后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3预案编制

应急管理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单位)针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风险辨识与评估情况,组织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修编工作规划。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修编工作规划,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单位)应急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单位)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应急专家、队伍、物资等保障方案。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编制、修订企业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基础上进行,以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4预案衔接、审批与备案

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按程序报请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以管委会文件形式印发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由各专项事件牵头处置部门负责起草,征求预案处置各相关单位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文件形式印发实施,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制订,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经开区主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批准,以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3天报本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单位名义印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5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牵头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应急演练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其制定部门负责。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参照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经开区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规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总体应急预案由管委会负责解释;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牵头编制单位负责解释;部门应急预案由其编制部门负责解释;联合应急预案由指定的预案制定单位负责解释;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由活动主办方负责解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2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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