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西安国际港务区(以下简称“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救援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市政办发〔2021〕9号);

(7)《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西安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西安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11)《西安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12)《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国际港务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含危险化学品事故),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对的工作,具体包括:

(1)跨街办、专业(行业、部门)领域或超出事发地街办、行业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期处置。

(2)管委会负责同志认为需要管委会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3)发生在国际港务区以外,但可能对本区造成较大或重大影响,需由管委会处置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应急管理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以党工委、管委会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凡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各街道办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视事故危险性程度,必要时请求管委会启动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供科学的决策方案,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和手段,依据法定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演练,做到有备无患。辖区企业要将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消防力量和企业应急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和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7)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上下左右紧密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出现险情,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快速、及时,处置果断、得当。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1.6 应急预案体系

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各街办、各部门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1)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是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际港务区各街办、各部门及辖区内企事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

(2)国际港务区各街办、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是国际港务区各街办、各部门结合本预案的相关内容,针对所管辖行业、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预案及本单位实际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国际港务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化为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在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后,报请管委会同意,专项指挥部转入常态管理。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各副主任

成员:新筑管理办、新合管理办、党工委办/管委会办、组织人事局、宣传部、纪检审计局、平安办、经发局、教育卫健局、社会事业局、港口局、自贸办、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容环境局、交通住建局、城管局、农水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行政审批局、征迁办、商法局、市场监管港浐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支队港务浐灞大队、新筑派出所、新合派出所、水流派出所、陆港集团、西安港集团主要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和指挥本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

(2)接受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报告并落实指令;

(3)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4)指导各街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各类应急资源;

(6)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西安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救援情况或配合其他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国际港务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

(1)及时传达和落实专项指挥部各项决策和处置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协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专项指挥部应急值守,处理日常工作,起草专项指挥部有关文件;

(3)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

(4)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制度,准确掌握信息,及时采取预警行动;

(5)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拟定处置方案,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6)做好资源调配、情况通报、专家联络等工作;

(7)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3 成员单位的职责

新筑管理办、新合管理办: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内部资源全力配合国际港务区各应急职能部门进行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党工委办/管委会办:协助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管委会办公室大楼及附属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管委会节假日值班的监督检查。

组织人事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宣传部: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出版、电影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平安办:负责协调、联系公安部门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经发局:负责对接电力、油气长输管线等能源行业与大型商场、超市等商贸行业,粮食流通,民用爆炸品生产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电力企业协调沟通,配合各单位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做好成品油零售企业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问题报送应急管理局。

教育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联络;负责事故发生后及时协调、调度医疗机构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并联系落实抢救和转移伤员的医院。

社会事业局:负责旅游、文化行业、民政服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博物馆、遗址公园、文化保护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大型体育活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受影响群众及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捐助工作。

港口局:负责组织、协调西安综合保税区、口岸项目、中欧班列作业区、铁路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财政局: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负责做好应由国际港务区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负责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资源规划局:负责考古挖掘和古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将应急避难点、应急场所、应急救援基地、应急示范基地纳入国际港务区整体规划。

市容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园林绿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责任单位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

交通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涉及房地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修辖区内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负责协调水、电、气、暖市政设施抢险工作,及时恢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运输保障工作。

城管局:负责垃圾消纳场所、渣土车清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交警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进行交通管制、疏导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农水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用水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综合指导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国际港务区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编制国际港务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定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信访局:协调、督促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信访维稳事件。

征迁办:负责组织、协调征地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港浐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国际港务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市场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中人员营救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交警支队港务浐灞大队: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进行交通管制、疏导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新筑派出所、新合派出所、水流派出所:负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陆港集团、西安港集团: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内部资源全力配合国际港务区各应急职能部门进行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机制。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建立专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委托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专项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势态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人员由专项指挥部指派任命,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由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主要职责:

按照专项指挥部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

及时向专项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核实应急结束条件并向专项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

负责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2.5应急工作组

(1)专业处置组

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协助部门:消防救援大队、新筑管理办、新合管理办

职责:负责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

(2)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教育卫健局

协助部门:新筑管理办、新合管理办

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协调指导地方医疗卫生救援。

(3)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宣传部

协助部门:党工委办/管委会办、应急管理局

职责:负责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跟踪监测网情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物资保障组

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

协助部门:交通住建局、经发局

职责:负责救援物资保障工作,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到现场;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

(5)安全稳定组

牵头部门:平安办

协助部门:交警支队港务浐灞大队、新筑派出所、新合派出所、水流派出所

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6)环境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容环境局

协助部门:农水局

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处置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7)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

协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新筑管理办、新合管理办

职责: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相关信息;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调运应急物资。

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2.6 专家组

依托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管理局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共同为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由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并指定专人向应急管理局抄报监测评估信息。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趋势,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经信息研判后预测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等级:经信息研判后预测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等级:经信息研判后预测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蓝色等级:经信息研判后预测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按《陕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办法》文件要求发布。预警信息主要通过管委会官方网站发布,各街办及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QQ、电子显示屏、公告、宣传车等通信手段,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准确及时地传递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故类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行动:

(1)向有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向辖区内有关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3)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的级别;

(4)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动员工作;必要时,集结应急力量,预先部署到可能受影响区域。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工作,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做好保障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9)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

(10)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相应专项指挥部负责解除。

事故危害得到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快、准、细、实、严”的原则,坚决杜绝迟报、瞒报、少报、漏报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按照“首报、续报、终报”的程序执行,首报要“快”,以报“事”为主;续报要“详”,以报事件的简要情况为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生变化时要连续报告;终报要“全”,以报“果”为主,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消除和控制后进行报告。

4.1.2 报告的责任主体

国际港务区事发单位、街办、行业主管部门等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110”、“119”、“120”等接警单位是信息报告的协报单位。

4.1.3报告的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报至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通报管委会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立即上报。

4.1.3 报告内容

各单位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1.4 信息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报送,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微信、QQ等可以作为辅助报送形式。电话报送后,随后补充书面报告。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基本响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响应(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详见附件5。

4.3 基本响应

4.3.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街道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街道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街道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管委会,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民众,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2 预案启动

应急管理局得到事件上报信息后,及时请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启动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转入应急状态。

4.3.3 应急联动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传达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既定职责开展工作;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专业救援力量。

4.3.4 指挥协调

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指派人员及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协调上级专业力量增援。

到达现场的各方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一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接受现场技术指导,做好配合与协调工作。

4.3.5 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应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具体详见附件6。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2)根据事故类型,消防等抢险部门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范围,实行交通管制,加强应急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设备设施,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加强现场危害监测,防止疫病或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向受危害的人员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

(6)调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可征收、征用其他应急所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调配应急救援人员参与救助行动;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4.3.6 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区域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请示专项指挥部协调和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3.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各街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应建立应急互助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制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疏散、转移,提供临时避难场所,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作用,负责治安管理。

4.4 扩大响应

如果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国际港务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将事故响应等级升级,报请市应急管理局,请求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

如果采取的是需要上级政府专业部门支援的扩大响应,则指挥权限仍在国际港务区专项指挥部。如果上级启动预案后,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并应将前期救援工作开展的情况、所取得的效果、仍待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向上级指挥部进行详细说明,并做好指挥权的移交,同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命令,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统一协调调度相应应急资源,开展相关抢险救援工作。

4.5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宣传部配合;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发布。

(3)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条件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由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向各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①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③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④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灾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结束程序

现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专家分析会商,现场检测评估无危害和风险后,由现场指挥部确认,向专项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的申请,经专项指挥部同意后,由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应急结束指令,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后,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有序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处置完成后,需要进行人员安置、抚恤、救治及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各项后期处置工作,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国际港务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协助事发单位完成。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社会救济工作由应急管理局、平安办、教育卫健局等部门具体实施,按有关程序做好物资、司法救济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教育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平安办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生产安全事故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国内外个人、社会团体捐赠和政府救济由应急管理局负责。各种救济项目、物资、经费的管理分配,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监督。

5.3 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程度,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各自职责任务,做好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保险赔付工作,确保各种赔偿及时到位。

5.4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管委会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及背景分析、处置过程规范性及效率分析、处置效果分析、责任分析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由专项指挥部负责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应急预案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管委会同时报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国际港务区内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总结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管委会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承接事故报告及相关信息的传递。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联络和信息交换的渠道主要有电话、传真、微信、网络(电子邮件等)等方式。专项指挥部成员的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专项指挥部成员用于工作联系的移动电话,应保持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6.2 应急队伍保障

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辖区各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辖区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大队力量为重点。以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群体性应急队伍为重要补充力量。

国际港务区消防救援队伍是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救援力量,平时应加强技术力量储备及演练。

6.3 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应急指挥机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补充。应急管理局和陕西龙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应急救援装备代储协议,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陕西龙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可按照应急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

6.4 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财政局列入预算;财政局应保证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的落实。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住建局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平安办负责协调、联系公安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交警支队港务浐灞大队负责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抢救时间。

各街办、各部门要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由教育卫健局组织事故发生地区医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7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时,由平安办负责联系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国际港务区设置四个应急避难场所和7个临时应急疏散点,应急避难场所设有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总共可容纳2.5万人,同时,临时应急疏散点总共可容纳12.4万人,在紧急情况下为受灾人员提供疏散和临时生活场所。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宣传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企业与所在地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7.2 培训

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国际港务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根据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实际需要,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结束后,演练牵头组织单位要对演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总结,针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4 预案修订

应根据《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市政办发〔2021〕9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预案备案

(1)本预案报国际港务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西安市政府主管部门(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国际港务区各街办、各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系统、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8. 责任追究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管委会办公室印发执行。

(2)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或者授权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故分级标准

          2.应急组织机构图

          3.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办理单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5.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内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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