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
部分特殊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特殊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陕医保函〔20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沙库巴曲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替格瑞洛(口服常释剂型)调出我市特药管理范围,按照普通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和支付。对2020年9月20日前已备案的患者,可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备案周期结束。
二、将特药管理范围中的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注射剂)的支付范围调整为:限诊断明确的类风湿关节炎经传统DMARDs治疗3-6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诊断明确的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NSAIDs充分治疗3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并需风湿病专科医师处方。限成人重度斑块状银屑病。
三、将地诺孕素(口服常释剂型)、利鲁唑(口服常释剂型)纳入我市特药管理范围,按照特药管理规定管理,执行特药支付政策。
四、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调整更新工作,完善新纳入特药管理范围药品的经办服务和管理流程,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行为的监管,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调整完善后的支付范围限制,不得随意调整支付限制,确保参保患者正常用药需求。
本通知从2020年9月20日起执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特殊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pdf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