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管理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资金分配和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21号)同时终止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强化财政资金管理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财政资金分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规、合理。

(二)集体决策。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突出绩效。把预算绩效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判断依据,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四)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政府预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市重点工作等确定重要财政指标、编制目标,并做好政府预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测算全市及市本级财力状况,结合区县(开发区)财政实际情况和市级部门申报需求,统筹财力,编制撰写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安排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编制政府预算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审议。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因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财政局编制全市及市级预算调整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将政府决算结果与省财政厅核对无误后,按程序将全市决算报告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反馈省财政厅。

政府决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由市财政局编制全市及市级决算草案,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章 部门预算

第九条 部门预算包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专项业务费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全部预算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项目库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滚动管理,进行常态化储备。

基本支出是指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据实编制,足额保障。

专项业务费是指部门履行职能及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发生的项目支出。专项业务费预算按照对应预算支出标准编制。

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分为民生政策保障类专项资金和经济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经济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原则上以“拨改投”为主。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市级部门依据批复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确需调剂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支出预算中的人员类项目。因人员增减变动引起的人员类支出调整,由资金申请部门报政策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政策主管部门审批结果办理;因中央、省级政策和标准变化引起的人员类支出调整,由政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政策调整文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政策主管部门按照审定后的政策进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部门报送的审批结果办理。

(二)基本支出预算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日常公用经费原则上按照“增人不增,减人不减”的原则执行。确因机构改革等因素导致人员增减变动幅度较大需调整公用经费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标准审定办理。

(三)专项业务费项目。部门因实际工作需要当年确需新增安排专项业务费的,原则上应通过本部门现有预算调剂、盘活存量资金、争取上级资金等方式统筹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专项业务费,有定额标准的,由部门按照定额标准测算新增经费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示办理;没有定额标准的新增事项,由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标准,并由部门测算新增经费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示办理。

(四)对于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预算调剂事项,按市委、市政府决定执行,不再重复报批。

第四章 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分为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市对区县(开发区)下达的转移支付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一)一般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预算。

(二)专项转移支付,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资金申请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中央、省级下达我市的转移支付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一)已明确到区县(开发区)或项目的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央、省级分配计划下达预算,并将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二)未明确到区县(开发区)或项目的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要求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资金申请下达预算,并将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单位是市级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至预算单位;项目单位是区县(开发区)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至区县(开发区),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将预算下达至项目单位。

(二)项目单位是非预算单位的,属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征集、审核的项目,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属于市财政直接征集、审核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属于区县(开发区)业务部门征集、审定并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至区县(开发区),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下达具体转移支付预算时,中央或省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五章 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预算

第十五条 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通常按照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中央、省级下达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已明确到区县(开发区)或项目的,按照中央、省级分配计划下达;未明确到区县(开发区)或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在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市政府审定通过的分配方案下达。

第十六条 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分配、下达完毕后,由市财政局统一编制全市及市级预算调整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视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各区县(开发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和我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和要求,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统筹使用。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将一般公共预算中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权匹配。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不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事项不予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不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事项。专项资金规模应与市级财力水平相协调。

(二)目录管理。专项资金实行目录制管理,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情况,按程序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预算。

(三)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及其政策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均应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以便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总体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退出等事项,制定专项资金目录,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三)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

(四)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五)负责组织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兑付、“拨改投”等项目计划和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拨款,指导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开展“拨改投”工作,对专项资金中的政府采购实施监管。

(六)负责指导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及各项政策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政策绩效评价。

(七)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项资金。

(二)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退出等事项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部门主管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专项资金退出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部门主管专项资金的项目库,根据政策依据和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征集与评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库储备项目,并对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进行测算分配。

(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情况,编制本部门主管专项资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开展“拨改投”工作。

(六)负责专项资金及其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设立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及各项政策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

(七)负责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落实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有关专项资金的整改意见,并报告整改情况。

(九)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实施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的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股权投资,做好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拨改投”工作操作细则及相关制度,并在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备后执行。

(三)负责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确定的拟实施“拨改投”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项目投资前期工作。

(四)负责按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拨改投”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根据投资协议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在收到“拨改投”资金后具体实施股权投资。

(五)负责按规定对“拨改投”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监管,定期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委托资金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接受市财政局的绩效考核。

(六)负责按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文件,根据股权投资协议依法实现“拨改投”资金市场化退出,并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报告资金退出情况,退出资金按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管理。

(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专项资金,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在批准项目预算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

(三)负责按规定对获得的财政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四)负责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负责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负责项目实施期内的资金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项目实施结束的后续管理工作。

(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民生政策保障类专项资金和经济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

民生政策保障类专项资金,是指执行中央、省级和市级民生政策,有明确支出标准的专项资金。

经济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是指除民生政策保障类专项资金外,其他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一个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只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用于统筹落实本部门职能内的专项事务或特定目标。因职能特殊确需设立两项以上专项资金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后按规定设立。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有清晰明确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项政策绩效目标。民生政策保障类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中央、省级、市级政策依据。

(二)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或者属于共同财政事权中的市级支出责任。

(三)必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及依据、使用方向、职责划分、分配方式、预算下达程序、资金支付、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应与政策期限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申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写《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连同绩效评估情况、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测算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财政审核。市财政局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设立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设立专项资金的请示。

(三)政府审定。市政府对专项资金申请设立事项进行审定,审定同意的,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专项资金名称、使用方向、分配方式等因素变化或执行期满需延续执行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专项资金应予以退出:

(一)执行期满、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专项资金无需继续设立的;

(二)连续两年预算执行进度未达标的;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四)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设立、退出等情况,每年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储备的专项资金项目不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项目申报方式(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分为项目法、因素法两种。

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项目法申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奖补政策兑付项目、“拨改投”项目。

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测算生成项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实施采购,填报政府采购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或区县(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筛选上报的项目,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和评审后,以最终审定金额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储备。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5月底前完成专项资金目录修订印发工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单位、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审定及入库储备工作。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储备情况,以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数为控制数,制定专项资金及其政策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中,奖补政策兑付预算安排、“拨改投”预算安排单独列示。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平衡,形成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确定到具体项目或测算分配到相关单位及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编制待分配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中,属于市对下转移支付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分解编列到具体区县(开发区),由市财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市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开发区),其中:提前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以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各区县(开发区)应将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以增强预算的完整性和上下级预算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除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共同事权的事项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区县(开发区)为转移支付资金承担配套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通过专项资金“拨改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性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

除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促发展、稳增长等扶持政策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扶持政策,原则上统一通过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

第六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审议批准市级预算后,用于市本级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批准后20日内批复下达;用于补助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在预算批准后60日内下达相关区县(开发区)。

应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预算根据需要及时下达。据实结算、有明确补助政策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拨再结算。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加快预算执行,减少执行中预算调剂,及时收回预算执行进度不达标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区县(开发区)配合做好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组织申报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待分配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配时,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资金申请下达预算。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度之外追加安排的,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一)民生政策保障类专项资金,据实保障过程中出现缺口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最终据实保障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因中央、省级政策和标准变化增加专项资金预算支出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政策调整文件并报市政府审定印发后,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审定后的政策对支出预算重新进行测算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

(二)经济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追加意见,并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追加专项资金预算。

上述事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中“拨改投”资金预算,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央、省级发布的政策和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的政策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自行出台增加预算支出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绩效自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结余资金应及时交回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扣减机制。专项资金预算6月底前未下达项目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将未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全额收回。已下达市级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9月底应支出未支出的,由市财政局将未支出的专项资金预算全额收回;已下达区县(开发区)的专项资金预算年底应支出未支出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办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全面落实专项资金及其政策全过程绩效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核入库阶段,由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填报不达标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储备。

第三十六条 预算编制阶段,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填报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及其政策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和绩效运行偏差。

第三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各项支出政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编制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的项目或重大政策,可组织再评价或重点评价。每年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调整预算规模的30%。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期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专项资金及其政策绩效目标,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综合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在部门评价的基础上,市财政局选择重大专项资金或其重点政策进行财政重点评价。

第四十条 建立绩效结果反馈报告制度。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单位,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重点专项资金及其重大政策和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四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及其政策调整、退出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政策及时予以调整,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专项资金予以退出。

第八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重大敏感事项的信息外,专项资金管理、分配、执行等各类信息均按照“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目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的公开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安全有效和公开透明。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在专项资金信息产生后20日内将有关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九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和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依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和项目单位应完善相关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市财政局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依法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活动的跟踪审计、执行结果审计和绩效审计,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管。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拨改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对“拨改投”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沟通监督计划、内容、方法和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视情况对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开发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附件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一、申报部门基本情况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管理的现有

专项资金情况


二、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专项资金名称


使用方向


设立依据及必要性


资金类型

□民生政策保障类 □经济社会发展类

使用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 □开发区 □区县 □非预算单位

分配方式

□项目法 □因素法

执行期限


支出预算测算

及资金来源


三、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情况

总体目标


分资金投向和政策领域绩效目标

政策目标1:


指标值


绩效

指标

产出

产出(成本):


产出(数量):


产出(质量):


产出(时效):


效果

效果(经济效益):


效果(社会效益):


效果(生态效益):


效果(可持续性影响):


......


政策目标2:


指标值


绩效

指标

产出

产出(成本):


产出(数量):


产出(质量):


产出(时效):


效果

效果(经济效益):


效果(社会效益):


效果(生态效益):


效果(可持续性影响):


......


政策目标n:

......


【注】以上产出和效果指标可根据专项资金及其支出政策特性选择填报。

市政发[2021]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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