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7日
西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陕政发〔2020〕11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和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努力实现美丽西安建设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坚持分区管控。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在省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框架下,结合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体功能分区、自然资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和主要保护目标,实施因地制宜的环境准入,促进环境管理精准化,建立与新时代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坚持动态更新。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市区(县)两级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跟踪评估等更新调整机制,将我市“三线一单”成果纳入全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共用,确保“三线一单”成果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不断优化调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稳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土壤安全利用水平持续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状况稳步提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西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低碳与可持续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实现全面根本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美丽西安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优化环境管控单元
按照保护优先、衔接整合、有效管理的原则,将全市统筹划定为优先保护和重点管控两类环境管控单元共158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等。全市划定优先保护单元93个,主要分布在秦岭北麓的沿山区县。
——重点管控单元。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和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全市划定重点管控单元65个,主要分布在除秦岭北麓以外的区域。
(二)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优先为原则,突出空间布局约束,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活动,对于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确保重要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应优化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结合生态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完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陕西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围绕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方面,完善全市总体和各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1+1+158”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1”即全市总体、全市优先保护单元及全市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了全市不同空间区域的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的管控要求。
“1”即各区县总体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了各区(县)不同空间区域的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的管控要求。
“158”是指各区县(含西咸新区17个)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加强“三线一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将“三线一单”要求贯穿于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全过程,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生态环境管理全过程、全要素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统筹抓好本区域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内容。
(四)推动成果信息共享共用
市生态环境局要将西安市“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陕西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进行集成入库,推进与相关系统和平台的互联互通,对接好发改、自然资源等其他部门技术管理平台,实现业务协同。
(五)建立“三线一单”长效机制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依据陕西省“三线一单”成果管理办法开展全市“三线一单”成果定期调整、动态更新和跟踪评估工作。要充分听取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提出的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以及上级要求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因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新要求的,在动态更新过程中,具体管控内容依照新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
(二)落实工作保障
市、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切实保障“三线一单”的实施、评估、更新调整、宣传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正常开展。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为“三线一单”各项工作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三)强化监督指导
建立健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将“三线一单”实施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加强督促指导,推进实施应用。
(四)开展宣传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线一单”成果等信息。扩大社会宣传与公众监督范围,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全市各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应用实施。
附件:1.西安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汇总表
2.西安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3.西安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4.西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
附件1
西安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汇总表
区 县 | 优先保护单元(个) | 重点管控单元(个) | 单元总数(个) |
新城区 | 0 | 1 | 1 |
碑林区 | 0 | 1 | 1 |
莲湖区 | 0 | 1 | 1 |
雁塔区 | 0 | 5 | 5 |
灞桥区 | 6 | 5 | 11 |
未央区 | 2 | 5 | 7 |
阎良区 | 1 | 4 | 5 |
临潼区 | 10 | 4 | 14 |
长安区 | 16 | 9 | 25 |
高陵区 | 6 | 5 | 11 |
鄠邑区 | 10 | 4 | 14 |
蓝田县 | 14 | 7 | 21 |
周至县 | 20 | 5 | 25 |
西咸新区直管区 | 8 | 9 | 17 |
总 计 | 93 | 65 | 158 |
附件2
西安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附件3
西安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适用范围 | 管控维度 | 管 控 要 求 |
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 约束 | 1.推进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坚决守护好秦岭生态安全屏障,大力发展高端绿色产业;加大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升渭河城市核心段两岸生态品质。 2.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转型升级,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加快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和工业园区绿色化改造。 3.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4.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 |
污染排放 管控 | 1.到2025年,全市河湖水质达到准Ⅳ类。 2.到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5%。 3.到2025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4%,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3%以上。 | |
环境风险 防控 | 1.将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推进固体废物、化学物质、重金属、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推动环境风险防控由应急管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 2.渭河流域内化工、印染、电镀、冶金、重金属废矿、危险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等土地使用单位,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时,应当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编制修复和处置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资源利用 效率要求 | 1.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48.03%。 2.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累计降低2%。 3.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累计降低12%。 4.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力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清洁替代形式;稳步提高天然气消费比例;有序发展新能源。 |
附件4
西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
适用范围 | 管控维度 | 管 控 要 求 | |
2.生态 保护红线 | 2.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 约束 | 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2.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活动。 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活动。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2.2水源涵 养生态保护 红线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禁止类: 1.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道路建设等。 2.禁止高耗水产业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布局。 3.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 限制类: 限制在水源涵养区大规模人工造林。 | |
2.3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1.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乱采、乱猎,禁止引进外来物种。 2.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道路建设等,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3.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 | |
2.4 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1.在水土流失地区,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坡耕地、侵蚀沟及崩岗的综合整治。 2.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 | |
3.一般生态 空间 | 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 约束 | 1.划入一般生态空间的各类法定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按各类法定自然保护地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2.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 |
4.各类 保护地 | 4.1国家公园 | 空间布局 约束 | 限制类: 执行《大熊猫国家公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禁止类: 1.禁止狩猎、经营性砍伐、开垦、烧荒、商业性探矿、开矿、采石、挖沙、揭取草皮、爆破等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2.禁止擅自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3.禁止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违规倾倒废弃物。 4.禁止培植、饲养、繁殖、放生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5.禁止储存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者过量使用农药、杀虫剂、除草剂等药剂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6.禁止运输、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7.公园内不符合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工矿企业等产业逐步退出。禁止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开发建设活动。 |
4.各类 保护地 | 4.2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 1.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禁止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滥用化肥;禁止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禁止非更新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其他可能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及采砂;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禁止使用农药以及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车辆通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确需通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限制使用化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 2.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禁止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禁止使用化肥;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 1.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深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禁止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禁止毁林开荒、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滥用化肥;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其他可能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擅自凿井取水、混合开采承压水和潜水;禁止使用农药以及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停止使用的取水口,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封闭。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禁止未做防渗处理的污水管道穿越保护区;禁止弃置、倾倒、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禁止设置无防渗漏设施的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消纳场所,禁止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炼油及其他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2.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4.各类 保护地 | 4.3自然 保护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进行管控。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2.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3.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准在自然保护区的水源上游主风方向附近,进行污染环境和影响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活动。 5.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允许开展《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规定的活动。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但允许开展《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规定的活动。 |
4.4国家 公益林 | 空间布局 约束 | 1.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2.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3.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4.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 |
4.5风景 名胜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管控。 限制类: 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需报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2.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等,需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类: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 |
4.6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按照原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控。 限制类: 1.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2.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特别保护期外从事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类: 1.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2.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 |
4.各类 保护地 | 4.7森林公园 | 空间布局 约束 | 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陕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进行管控。 禁止类: 1.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2.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放牧及其他毁林行为。 3.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4.在森林公园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建设损害森林风景资源、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修建别墅;在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修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擅自修建人造景观或者景点;其他损害森林风景资源的建设活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填堵自然水系;在禁火区、森林防火戒严期用火;新建、改建坟墓;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限制类: 1.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2.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依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4.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建筑材料、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配套建设的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围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造成破坏,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6.在森林公园周边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可能损害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4.各类 保护地 | 4.8湿地公园 | 空间布局 约束 | 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控。 1.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烧荒;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猎捕、杀害野生禽鸟,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投毒、撒网、电击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建造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标牌;原已批准修建但不再利用的,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2.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3.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执行本款第1条内容,开垦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4.9地质公园 | 空间布局 约束 | 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进行管控。 1.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 2.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任何其他生产性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3.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4.禁止破坏、挖掘、买卖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点)内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建设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地质遗迹保护区(点)内采集标本和化石,从事科研、教学、参观等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点)管理机构登记。 | |
4.10重要湿地 | 空间布局 约束 | 1.禁止在天然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开垦、烧荒;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 2.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3.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烧荒;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猎捕、杀害野生禽鸟,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投毒、撒网、电击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建造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标牌;原已批准修建但不再利用的,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 |
4.各类 保护地 | 4.11重要水库 | 空间布局 约束 | 1.对于承担饮用水水源功能的重要水库,其管控措施遵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管控要求。 2.对于其他重要水库,应加强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加强上游和周边地区植树种草力度,严禁乱开矿山、乱采山林,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过度放牧,防止水土流失;禁止或限制化肥使用量,水库上游要尽快划分禽畜禁养区和限养区,禁止新建大中型禽畜养殖场,禁止在水库中新建大中型水产养殖场,严格控制水库上游及周边地区农村生活面源污染和有机固体废弃物堆放,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加强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已污染水库水体的生态修复。 |
4.12秦岭 核心保护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1.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2.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3.不得新建水电站,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禁止房地产开发。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4.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5.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6.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 |
4.各类 保护地 | 4.13秦岭 重点保护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1.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2.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3.不得新建水电站,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禁止房地产开发。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4.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5.重点保护区施行《产业准入清单》的“允许目录”,禁止允许目录之外产业、项目进入。 6.秦岭范围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不可移动文物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控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划执行。 7.法律、行政法规对重点保护区的产业、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产业准入清单”中的产业、项目,有更严格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
5.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约束 要求 | 1.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2.单一水源供水的区县应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3.江河源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类标准。对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重点江河湖库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及中长期保护规划。 4.加强河湖库水生态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 |
6.农用地 优先保护区 | 空间约束 要求 | 1.对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不得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内新建任何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内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 2.严格控制在分布集中的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 |
环境风险 防控 | 1.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集中区域周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2.禁止在农用地内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3.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 ||
7.重点 管控区 | 7.1水环境 城镇污染 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1.统筹做好城市、县城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机制。到202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稳步提升,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加强雨污管网管理与建设。 2.持续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建立完善黑臭水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巡查、监测、评估等工作,有效防止水质反弹。 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果汁和淀粉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水污染排放企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持证排水”。 4.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化工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大力推进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点行业污染减排。水环境超载汇水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到《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要求。完善城镇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 ||
7.重点 管控区 | 7.2水环境 农业污染 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密集、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较低的区域,鼓励采用“种养结合”模式;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2.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及管网建设。 3.持续加强城乡结合部村庄、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率。强化农村服务业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全面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摸排整治工作。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到2025年,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2.到2025年,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
7.3大气环境 受体敏感区 | 空间约束 要求 |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产能。 2.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 3.禁止新建非清洁能源供热企业,集中供热面积逐步提高,提高清洁能源供热和远距离输送供热比重。 | |
污染物排 放管控 | 1.区域内保留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严格落实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或特别排放限值。 2.鼓励将老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替换为清洁能源车辆;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 3.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 4.积极推进地热供暖技术。 | ||
7.4大气环境 高排放区 | 空间约束 要求 |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产能。 2.加快壮大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环保等产业。 3.推进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绿色环保产业深度融合创新。 4.促进产业集聚和绿色发展转型。 |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控制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特别是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2.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企业采用先进高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3.以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 ||
7.5大气环境 布局敏感区 | 空间约束 要求 |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产能。 2.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 |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区域内保留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严格落实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或特别排放限值。 2.鼓励将老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替换为清洁能源车辆;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 3.进行散煤替代,加快铺设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暖管网。 | ||
7.6大气环境 弱扩散区 | 空间约束 要求 |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产能。 2.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 |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或特别排放限值。 2.进行散煤替代,加快铺设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暖管网。 | ||
7.重点 管控区 | 7.7农用地 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对于重点管控区内的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并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计划。 |
环境风险 管控 | 1.对重点管控区内的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①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②农艺调控、替代种植;③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④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对重点管控区内的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①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②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④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 ||
7.8建设用地 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严格用地准入。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环境风险 管控 |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过程中,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4.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9.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10.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11.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12.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 ||
7.重点 管控区 | 7.9地下水 开采区重点 管控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1.根据地下水超采的不同程度,制定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计划,关闭城区自备井,积极开发利用地表水源,对严重超采区应当有计划地采取人工回灌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各地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在地下水禁采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资源;已建成的地下取水工程要按照治理目标限期封闭和压缩开采量。在地下水限采区,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不符合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取水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2.落实行政责任,强化考核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对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要勘定四至界限,设立界标和标识牌,落实管理和保护措施。对开采地下水的取水户,要制订年度开采指标,严格实行总量和定额控制管理,确保禁采和限采目标任务完成。制订超采区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指标,并将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与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3.拓展地下水补给途径,有效涵养地下水。各区县要积极开展人工回灌等超采区治理研究,有效减缓、控制地面沉降,应结合当地条件,充分利用过境河流、再生水等资源,有效增加地下水补给,多途径涵养地下水源。 |
7.10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1.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措施。加强秸秆等生物质禁烧。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 ||
资源利用 效率 |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散煤削减为主,规上工业以燃料煤削减为主,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煤炭削减任务。 2.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 3.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等。 | ||
7.11生态用水 补给区 | 资源利用 效率 | 1.合理配置水资源,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配置和管理,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推进闸坝生态调度,保障生态用水。 2.协助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公司加快建设引汉济渭调水工程,逐步退减被挤占的河道生态用水。 3.采取生态泄流、生态流量监控、加大环境执法等措施保障河湖生态用水,加强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建设,在重要水利水电枢纽设置生态泄流设施,结合水文站点分布,在重要河流设置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实时监控生态流量保障情况。 | |
7.重点 管控区 | 7.12水资源 承载力重点 管控区 | 资源利用 效率 | 一方面加大节水力度,另一方面争取调整管控区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现水资源承载能力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
7.13土地资源 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1.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 2.重点管控园区应推进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项目入园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地界线占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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