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旬阳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旬阳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旬财发〔2018〕80号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6-20 发布日期:  2018-6-29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18〕005-财政局002

县直各单位,各镇财政审计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票据管理,现将《旬阳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旬阳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旬阳县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   

旬阳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深化非税收缴制度改革,依托非税收缴系统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定额收款票据和非定额收款票据。

2、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3、风景名胜区门票。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向游客收取风景区门票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4、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5、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6、其他非税收入票据。指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及其他非税收入票据。

(二)其他财政票据

1、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票据。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资金往来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4、社会保险费票据。适用于医疗保险机构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收取社会保险费时开具的凭证。

5、住宅维修资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6、其他财政票据。指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二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和核销

第八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

第九条 财政票据必须由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具有专职财会人员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十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镇财政所在财政局领购、核销财政票据,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各镇财政所领购、核销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实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末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

第十二条 领购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介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购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领购罚没票据,应当提交履行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资格证明;

(二)领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领购医疗票据,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领购资金往来票据,应当提交领购申请函,申请函中需详细表明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五)领购捐赠票据,应当提交领购申请函,申请函中需详细表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自收到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提交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符合规定的领购单位核发《财政票据购领证》,领购单位凭证领购财政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再次领购票据的,应凭单位介绍信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上次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联、填报《旬阳县非税收入票证(填用、空白)缴销登记表》,经财政部门审核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财政票据。

第十四条 通过非税收缴系统领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票据时,需先在网上申请,后到财政部门领购纸质(机打)票据。正常填用的机打票据在资金收缴后,系统会自动核销。非正常(含作废、遗失、其他情况)填用的机打票据,需在系统中进行手动缴验、申请核销。纸质(机打)票据存根由票据使用单位整理装订成册并填制《旬阳县非税收入票证(填用、空白)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送交财政部门备档。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一次购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二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核发财政票据时,对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向领购单位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无偿供应财政票据的,相关经费由无偿供应票据的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票据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财政票据印制、仓储、运输、弥补废止票据损失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非本单位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之前,应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是否有缺页、缺号、重号、号码错误、破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送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必须按照时间、号码顺序逐项正确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开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票据,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销毁或丢失。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丢失、损毁、撕毁等)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以上公办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

上报材料包括:财政票据丢失、损毁核销明细表、票据丢失、损毁情况书面报告(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单位证明或其它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市级以上公办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的原始证明。

县财政局对票据丢失、损毁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填开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票据。严禁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严禁使用过期作废或政策性作废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严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互相串用、混开。对不按规定使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按顺序整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出销毁申请,对销毁的票据种类、数量、票号等内容详细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监督销毁。

第二十四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应当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者收费项目、处罚职能被依法取消、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退缴原财政票据核发部门,不得私自转让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霉、防蛀。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二)转让、转借、买卖、代开、丢失、擅自撕毁、销毁财政票据;

(三)私自刻制票据专用章、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四)使用财政票据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混用、滥用财政票据;

(五)涂改、跳号、拆本使用财政票据;

(六)票据大小写金额不符,各联次未全部套写,作废票据联次不够或不经单位领导审签;

(七)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有关资料;

(八)擅自将财政票据发送到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九)其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至。原《旬阳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旬财发〔2015〕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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