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安康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保护重要林区
2.5 转移重要物资
2.6 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构成
3.2 扑救组织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 交通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气象保障
7.8 现场秩序保障
7.9 后勤保障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附则
9.1 涉外地市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预案管理
9.4以上、以下的含义
9.5预案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有关职责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毗邻地市发生可能威胁安康市境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组织各地扑明火、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严防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
2.3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协助各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保护重要林区
指导、协助各地保护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地安全。
2.5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协助各地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构成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联系相关工作领导担任,责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林业工作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并兼任市森林防灭火办责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市森林防灭火办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安康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路局、武警安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国网安康供电公司、电信安康分公司、移动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广电网络安康分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安康机场有限公司(安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扑救组织
3.2.1 指挥机构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3.2.2 跨区域火灾扑救
跨县(市、区)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3.2.3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原则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3.2.4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3.2.5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过火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或处置。
3.3扑救指挥
3.3.1 前线指挥部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属地政府应在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按规范架构合理配置各功能组,主要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当地政府领导、参战部队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并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担任副总指挥,参与决策和现场指挥,制定火场扑救方案。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长担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总指挥长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由当地主管新闻宣传的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情。
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2 联合指挥部
必要时,在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成立联合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规范架构合理配置各功能组,主要负责研判火险蔓延趋势,提出火灾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应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及提供专家技术支持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3.3 指挥权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跨县(市、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和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4 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
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接受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专家组
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受过专业培训的地方专业半专业化防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跨区域调动相应程序及规定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动用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市政府向安康军分区、武警安康支队提出用兵需求。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发生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级应急管理、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防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防火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被预警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各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2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应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准确、规范上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将“12119”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向社会公众广泛进行宣传,方便公众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并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有义务通过电话等形式报警。
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县(市、区)、镇(办)、村组的顺序逐级下达命令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主管部门和扑救队伍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部门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打早、打小、打了”(森林火情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并及时报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联合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实施扑救。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密切关注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组织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同时,各重要目标的主管单位关联启动各自专项预案。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因灾损失、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人民政府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和防止复燃工作,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由低到高的Ⅲ级、Ⅱ级、Ⅰ级3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Ⅲ级响应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高火险期、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启动Ⅲ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跟进掌握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2)组织力量进行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调动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物资进行支援;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6.3.2Ⅱ级响应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6.3.2.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被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预案进行应对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一般情况下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5)市内毗邻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需由市上统一指挥,或市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启动Ⅱ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在火灾现场设立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进行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跟进了解掌握森林(草原)火灾动态,即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3)根据需要调动邻近区域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和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进行支援;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协调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提出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紧急避险等建议;
(6)明确前线指挥部驻地,做好指挥部运行所需后勤保障,做好指挥部及火场周边安全保障;
(7)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Ⅰ级响应 【重大及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6.3.3.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造成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市内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舆情高度关注,被省委、省政府及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启动预案进行应对处置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同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启动Ⅰ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赶赴现场,在火灾现场设立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扑救工作;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火场参加前线指挥,会同专家组协调、指导、支援火灾扑救工作;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进行支援,并做好所在行政区域及毗邻县区相关物资准备;
(3)按程序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省救援队伍力量进行救援;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协调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适时发布森林草原高火险预警信息,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及时建立快速反应渠道,为火灾扑救提供全要素后勤保障服务;
(6)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和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紧急避险等建议;
(7)明确前线指挥部驻地,做好指挥部运行所需后勤保障,做好指挥部及火场周边安全保障;
(8)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相关工作。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响应、谁终止”的原则,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综合保障
7.1 交通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由市交通部门协调落实运输车辆,保障队伍及物资装备顺畅投运。
7.2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确保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火灾扑救梯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培训与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民兵预备役、当地干部群众等应急扑火力量为辅,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重点林区应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满足扑火需要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物资。
7.4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支出。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健部门组织指导火灾现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支援火灾现场,组织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救治工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建火灾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系统,提高火灾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确保火灾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各级成员单位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火场周边通信畅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侦查现场火情、跟进火场态势;各级国土测绘部门负责火灾现场区域的测绘工作,绘制火场态势图、影像图、三维模型等,为火灾救援决策方案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7.7 气象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7.8 现场秩序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做好火场安全保障工作,组织进行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火场周边警戒和开展火案调查等工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火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9 后勤保障
各级属地政府负责火灾现场临时架桥、开路、隔离带开设和重要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做好火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各级属地政府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火灾现场用水用电和食宿保障工作。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对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进行调查评估,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公安机关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深入调查、及时取证,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全市通报并约谈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改进措施。一般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火灾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 涉外地市森林(草原)火灾
毗邻地市发生可能威胁安康市境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已有联防机制的按照相应机制处置;无联防机制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商对接相关部门进行共同处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策。
9.2 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9.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预案所涉各附件将进行不定期更新,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最新版本为准。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以上、以下的含义
上述一般、较大及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安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2.森林(草原)火情报告模板
3.安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专家组名单
4.安康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通知书
5.安康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解除通知书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21〕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