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化县荞麦产业发展扶持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淳化县荞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2月18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淳化县荞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充分激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发展荞麦产业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淳化荞麦产业“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全产业链发展步伐,做大做强荞麦相关产业,有效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重点对荞麦种植、加工、销售、餐饮四个方面进行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一)荞麦种植产业
1.农户种植荞麦每亩补助300元;村上种植面积在100亩及以上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2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镇办中心种植面积在1000亩及以上给予镇办中心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流转或托管种植荞麦除每亩补助300元外,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或个人,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3.荞麦品种改良及新品种引进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补助。
(二)荞麦加工产业
1.对荞麦加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的税率荞麦原材料可按10%抵扣进项税。
3.荞麦加工企业年生产成品在50吨及以上、供应链企业年供应产品量100吨及以上的,分别补助3万元。
4.荞麦加工企业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5.针对荞麦加工企业在申请贷款需求方面,县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给予贷款支持,县财政给予一年的全额贴息,未按期归还贷款的不予贴息。
6.在县内投资新建的荞麦加工企业,除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凡与农户种植落实订单农业面积达100亩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7.企业取得自营出口权,年内出口本县荞麦产品达10万美元及以上的,可一次性补助3万元;出口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海关出口报税为准),一次性补助5万元。
8.给予荞麦相关产业产品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予以出口退税。
(三)荞麦产品销售产业
1.从事荞麦系列产品(非餐饮)销售和交易的企业、个体,年销售额在2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的,补助3万元;年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5万元。
2.从事荞麦产品线上销售的企业、个体,按单笔成交额达到30元(含30元)以上的每单补贴0.5元,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荞面饸饹产业
1.个人在县外创业新开办淳化荞面饸饹店健康运行一年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在县内新开办淳化荞面饸饹店健康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2.对县内外个体、集体合作组织、企业新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淳化荞面饸饹店(经营性)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个体、企业投资建设淳化荞面饸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或展示淳化荞面饸饹历史文化品牌形象店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新开办标准化规范化(加盟连锁)淳化荞面饸饹店10家及以上的,给予餐饮连锁企业补助5万元;20家及以上的,给予餐饮连锁企业补助10万元。
5.进入国内外民航机场、高铁车站、旅客列车的餐饮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总部设在淳化,规范使用“淳化荞面饸饹”商标,在县外新开设直营连锁店30家及以上或开设直营和加盟连锁店总数在100家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6.标准化规范化(加盟连锁)淳化荞面饸饹店带动本县群众务工就业200人及以上的,给予餐饮企业补助3万元。
7.个人新开办淳化荞面饸饹店给予3-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县财政予以一年全额贴息。
二、考核与评定
1.总体要求。根据本办法,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推进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荞麦种植产业考核细则;由县商务局负责制定产品荞麦销售产业考核细则;由县供销联社负责制定荞面饸饹产业考核细则,有关单位要根据扶持办法考核细则和产业年度实施规模提前谋划,为扶持奖励提供坚强保障。
2.资料申报。各镇办中心、各部门、企业根据扶持办法,对当年拟发展荞麦产业且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于当年3月31日前进行申报备案,认真填写淳化荞麦产业发展申报备案表,实行“一年一核”,严格把关,调查核实,以正式文件将扶持和通报表扬的初步意见上报淳化县荞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复查审核。由淳化县荞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配合,适时开展复查验收,根据实际复查结果确定扶持和通报表扬对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淳化县荞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
4.研究认定。将淳化荞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5.扶持兑现。适时组织召开荞麦产业发展专题会议当会对荞麦产业发展的单位、个人予以兑现补助和通报表扬。
三、附则
1.对于已享受“一事一议”特别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人,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补助。
2.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补助资金。
3.本办法由县荞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供销联社)负责解释。
4.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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