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化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图解:淳化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化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

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现将《淳化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

 

 

淳化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

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扶持,用地单位开发吸纳,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劳动就业的原则,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保障的对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用后, 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村(组)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本村(组)16周岁(不含在校生)以上符合条件在册农业户籍人口。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作为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人均耕地达到0.3亩以上的;

    (二)户籍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三)土地被征用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迁出本县行政区域或出国(境)定居的;

    (四)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第二章  就业培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适龄人员,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免费培训依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规范进行,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七条  用地单位应大力配合、积极引导、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政府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为其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为被征地农民开辟就业渠道。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每年根据被征地农民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情况,从土地出让有偿收入中安排。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九条  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所在镇按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0元养老补贴,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每年给予500元缴费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逐年给予缴费补贴,实行按年缴费,先缴后补,不缴不补,且补缴时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所在镇按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村(组)依照征地情况,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审查本村(组)耕地面积的申请,并经所在村(居)委会、镇办审核。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对被征地村(组)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进行核查,确认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下村(组)及其涉及人员,并将确认情况函告被征地农民所在镇办。

    (三)被征地农民所在镇办对县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农业户籍人员在镇办、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一周确认无异议的,按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造册、办理参保。同时将人员情况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资料。

    (四)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照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建立等业务。

    (五)各镇办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资料,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情况,每月15日前将符合补贴人员更新情况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受理当月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报告,做好补贴兑现支付等工作。

    第十四条  征地后户口迁出本村(组)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人均耕地达到0.3亩以上的人员从迁出次月停止享受补贴,个人缴费储存余额支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政策执行。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每宗征地项目(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按每亩1万元列入征地成本,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算征收,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办理征地手续时,社会保障费未划拨到位,社会保障方案不完善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专项储备金制度。县财政每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 15 %的资金,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足,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要按时将此项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未按时划转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核新的征地社保方案。

    第十七条  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专项储备金,不足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贴的,由县财政负责兜底。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支出户,按照财务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用于社会保障财政补贴预算、支付等具体工作。缴费补贴和增加的养老补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储备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登记、个人账户建立、待遇兑现及政策宣传等工作。县财政负责将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划入专户,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被征地村(组)民小组耕地面积的审核及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工作,加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和土地收益的预收,做好资金筹措、及时划转。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村(组)人口基本信息。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县招商局与相关部门、相关镇办做好被征地农民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督促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落实社会保障费征收划转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负责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及时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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