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寿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8 10:13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社区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永寿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了促进我县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中共永寿县委办公室、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寿县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办字〔2017〕91号)文件中关于禁养区、适养区的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以此方案为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坚决打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7.《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三、划定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保护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依法依规布局,合理划定“三区”,最大限度统筹协调好保护环境与产业发展关系,形成良性互补,健康持续。
  科学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严格按照保护环境的目的和需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合理配置资源,力求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协调一致原则:严格遵从畜牧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美丽乡村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协调,充分尊重自然规律,让环境安全承载经济发展,让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安全。
  四、划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
  根据《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为:
  规模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五、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区)。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1.城区、集镇、行政村及文教卫生单位等人口集中区及规划区。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是禁养区和宜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在该过渡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1.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3.高速路、312国道、铁路、高铁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4.县境内地表河流河堤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
  (三)宜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宜养区域。在宜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严格执行排污制度,使其污染排放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确保不发生畜禽粪污乱排现象。
  依据上述养殖区域划分原则和要求,各镇(办)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制定畜禽养殖规划,详细划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限、宜养区。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各同志为组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及六镇一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单位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任务督办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同时,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认真筹划,周密部署,确保划定方案落到实处,促进当地畜禽养殖朝着标准化、规模化、无害化、生态化发展,有力提升畜禽产品质量水平。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镇办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牵头抓总,摸清底子,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分门别类调查清楚群众转产或搬迁关闭意愿,并了解群众后续产业发展想法,切实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禁养区养殖场转产或搬迁关闭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做好限养区、宜养区的监管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与县生态环境局的沟通对接,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法》,加强对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安排、统一监管,做好规模以上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的执法、环评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查违法占地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行为,对未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养殖场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查处。县财政局要安排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区)转产或搬迁关闭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办)、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目标考核。县上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镇办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同时,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办)属地管理”的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本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划定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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