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0-08-26 15:18
永寿县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交叉审计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工作(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称租赁型保障房),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及配租条件
(一)保障对象:
1.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县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低保对象)。
2.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县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监军街道办户籍除外)、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
(二)配租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含)以下;
(2)申请家庭是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领取低保金6个月(含)以上。
满足以上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车值(以购车发票为准)在3万元(含)以下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工商登记注册(参股)资金3万元(含)以下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属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2)申请人在县城内连续稳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内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含)以下。
满足以上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车值(以购车发票为准)在5万元(含)以下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参股)3万元(含)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其法定监护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人均超过16平方米的;
3、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有财政供养人员的(人才引进、特殊人群按照相关政策,形成单行材料上报);
4、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不符的;
5、上级部门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中不予配租的其它情形;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不良征信记录的;
7、夫妻双方离婚不足2年的。
二、配租原则
租赁型保障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市场定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配、房源、管理并轨,坚持政策,严格把关,确保稳妥。
三、配租办法
根据省市县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规定,我县廉租房、公租房统一管理、统一配租。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持申请表、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低保证、低保存折、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居委会报名,由居委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社区中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持申请表、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居委会报名,由居委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社区中心。
(二)县社区管理中心就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者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局。
(三)县住建局将申请人资格进行终审,经审核合格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在拟公示期内,最终产生的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县住建局组织进行公开摇号,确定房号。申请对象按照各自房号在规定时限内在县保障房管理中心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五、管理及退出
(一)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的;
2、将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4、租赁期内,承租人搬离、迁出县城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条件的;
5、在公共租赁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型保障房居住或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6、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要坚持每年审核承租家庭,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租后监管,对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配租家庭的住房状况、人口变化、收入变化等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承租资格。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依照规定需退出租赁型保障房的,在腾退手续完结之前,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为该户家庭成员的其他房产进行权属登记。
(四)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承租家庭信息录入租赁型保障房信息管理平台,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更新,确保保障对象档案精准完整。
(五)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安排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反映人,并做好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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