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泾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泾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泾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8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泾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以下四类项目 :

(一)纳入中、省、市、县发改部门重点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补短板项目;

(三)县重点扶贫项目;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成立泾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重点项目工作。第一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由发改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条  重点项目入库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纳入重点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在1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类项目应在3000万元以上。对单个政府投资类项目少于1000万元的,可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分类打捆后进行入库申报。

第七条  重点项目入库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取得相关许可情况、估算总投资、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申请理由及申请补贴金额、期限、分年度补贴计划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入库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事项包括:

(一)项目是否属于本办法明确的重点项目;

(二)是否同意纳入重点项目库;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建设手续;

(四)申请补贴资金的合理性;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相关资料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审批手续合规性和完备性。

第十条  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库管理。如若使用重点项目奖补资金,严格按照奖补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在对项目入库情况最终审核后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函复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确定项目入库结论。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一旦确定,项目内容不得调整。如调整,须按新项目重新申报、审核入库。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相关重点项目补贴资金。重点项目库由县发改局管理,并对入库项目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重点问题报县政府研究决策;

(三)统筹重点项目的申报、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牵头组织重点项目考核工作;

(五)协助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协调。

(一)负责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二)完成重点项目工作目标任务;

(三)负责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工作;

(四)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五)按要求及时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协调机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对于无法协调的,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重点问题,及时报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 。

第十七条  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 道,优先从简从快办理重点项目相关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国家、省级及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县级财政性资金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补贴到位。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在用地指标安排和征地拆迁工作上,应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在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应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运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项目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宣传部门要主动宣传重点项目建设,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重点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施工、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按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涉及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给予奖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推进项目不力,与年度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重点项目库入库及奖补资金申请表


泾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的实施和推进,进一步规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设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全力支持重点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是指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的筹集、申报、拨付、使用、监督等。

第三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采取县财政局筹集保障、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国库支付的方式使用。

第四条  建立政府补贴为主,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多渠道筹集建设运营资金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全面提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县财政局要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列入公共财政重点支出的范围,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确保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的需要。同时,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发改局和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投资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第五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主要鼓励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对纳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在建成并达到绩效目标评价要求后可予以奖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类型包括:纳入中、省、市、县发改部门重点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补短板项目、县重点扶贫项目、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按照“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的原则,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能力内,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县级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各县级主管部门联合县财政局积极对接上级业务部门、财政部门,精心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全力争取上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纳入县级政府部门预算。县发改局汇总每年项目库补贴计划,形成每年补贴方案上报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初审,将初审结果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审议后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下达批复文件。县财政局根据批复文件列入县级政府部门预算按程序执行,向县级主管部门安排下达财政奖补资金。县级财政奖补资金额度不应超过政府财政可承受能力,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根据实际需要管理使用,当年结余资金收回另行安排,不结转下年。对无法足额筹集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局安排其他来源落实,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县发改局项目补贴资金、县住建局村镇建设补助资金、县自然资源局宅基地腾退补贴资金和村庄绿化资金、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污水治理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县交通运输局村道及排水建设资金、县水利局生态涝池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资金和厕所改造资金、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贴资金、县文旅局乡村旅游及村活动场所建设补助资金。

第八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原则,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奖补资金必须用于与支持事项直接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严禁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县财政局、审计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奖补到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效益成效具体负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项目成本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申报程序及时限要求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的监管,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认项目申报的财政奖补金额后,向县财政局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申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的重点项目需纳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由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及绩效考核结果等,提出明确的资金保障意见,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安排下达县级主管单位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按照国库支付规定程序完成资金支付。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拨付中发现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浪费、违规使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的,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发改局、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分解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严格履行绩效目标审核、批复程序,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及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县财政局、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肃绩效考核,用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审计等相关文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归集相关资料报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泾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确保我县重点项目库中各项目的有效推进,深入推进全县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的配套制度,目的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益性事业,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专业高效的建设管护机制,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决策、准备、实施、竣工和运营过程中某一阶段或全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对比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达到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提升项目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结果为依据,真实反映项目支出的实际情况,客观评价项目支出的目标、任务和效果。

(二)权责一致。坚持“谁牵头、谁负责”,项目牵头单位既要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又要承担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进行绩效自评,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三)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支出的规模和性质,分类制定评价办法,实行差异化评价方式。

(四)注重实绩。绩效评价针对项目支出及其实绩进行,重点评价项目建设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内容

第五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由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申报重点项目奖补资金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是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分年度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每一年度都应进行绩效评价,并在项目建设期满后实施总体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主要是对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产生的实效进行考核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客观评价。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应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1.指向明确。重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的工作职责、建设任务紧密相关,清晰反映项目的核心产出和效果,力求精简准确、重点突出。
(一)相关行业部门加强对重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论证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科学、准确、合理。

2.实化量化。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进行定量表述,量化数据应易于获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要具有可衡量性。

3.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符合客观实际,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对比,能够在期限内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应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绩效目标应具有可行性,对完成任务目标具有约束力,不宜过高或过低。

(二)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真实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2.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为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3.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需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八条  项目建设评价重点对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运营评价重点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资金支出明细单,有关工程合同协议、招投标资料、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及合法有效的票据,竣工决算资料等,其中同一项目的预算、审计不得由同一单位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对使用奖补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奖补资金,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十二条  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在绩效评价及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实施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奖补资金。

(一)提供虛假情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应当全面、准确,得出的结论应当客观、公正,提出的对策建议应当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项目绩效评价成果。

建立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绩效评价结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项目绩效评价成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改进项目管理、完善建设规划编制。

第十七条  针对项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可以补救的,应当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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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点项目入库及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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