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泾惠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泾惠渠灌区泾阳县境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库工程划界标准
(一)管理范围
张家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上游从坝脚线外向上游100米,大坝下游从坝脚线外向下游2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米;枢纽区原征地范围大于现标准,管理范围按原征地范围划定;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区。
西郊水库右岸涉及安吴镇东李庄村、毛家村、茹家村、王家村、竹园张村,云阳镇东芦村、街子村。西郊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从坝脚线外向上游150米,向下游200米,左、右岸从坝端或开挖边线向外100米;库区管理范围,库区原征地范围大于水库现状岸坎30米,按原征地范围划定,库区原征地范围小于水库现状岸坎30米,按水库现状岸坎30米范围线确定库区管理范围;上游未划定征地范围部分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划定库区管理范围,具体范围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保护范围
张家山水库上述区域的工程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上、下游各200米、两侧各100米,结合地形条件至周边自然坡坎边缘;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西郊水库上述区域的工程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上、下游各300米、两侧各200米,结合地形条件至周边自然坡坎边缘;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外延800米。
二、渠系工程划界标准
(一)管理范围
总干渠桩号0+000米~21+204米(长21.204千米)段和总干渠退水渠桩号0+000米~3+416米(长3.416千米)段涉及桥底镇山西庄村、东沟村、官苗村、刘解村、刘孟村、桥底村、寨子沟村,王桥镇柏章村、北峪村、曹张村、陈家沟村、船头村、东街村、木梳湾村、社树村、寺背后村、王桥村、岳家坡村,云阳镇马家堡村;北干渠桩号0+000米~11+352米(长11.352千米)段涉及中张镇山西庄村,云阳镇花马村、街子村、居智村、扫宋村、樊尧村、省棉花研究所、小里村、兴隆村、枣阳村、张家屯村;南干渠桩号0+000米~6+380米(长6.380千米)段涉及中张镇北强家村、北丈村、楼子村、马桥村、坡西村、山西庄村、新庄村;南干渠桩号8+370~16+845米(长8.475千米)段涉及三渠镇挡驾桥村、南里庄村、夏村;南干输水渠桩号4+376米~8+456米(4.080千米)段涉及三渠镇挡驾桥村、山东庄村、兴华村、同官张村;三支渠桩号0+000米~16+286米(长16.286千米)段涉及中张镇庆家村,云阳镇樊尧村、花马村,省良种场,三渠镇三渠村、白杨村、汉堤洞村、梁宋村、南里庄村、师王村、同官张村、武寨府村、兴华村、挡驾桥村、同官张村;三支分渠桩号0+000米~5+349米(长5.349千米)段涉及云阳镇花马村,三渠镇山东庄村、武寨府村、雪河村;十支渠桩号0+000米~13+623米(长13.623千米)段涉及桥底镇北赵村、褚牛村、沟而上村、官苗村、和村、团庄村、席杨村、阴郭村,中张镇石塔庄村、义民曹村、张庄村、周家道村;以上渠道管理范围为:挖方渠道由原征地线和渠口线加两侧渠岸的宽度取大划定,填方渠道由原征地线和设计渠堤外坡脚线取大划定,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总干渠渠岸宽度5米,总干退水渠、南干渠渠岸宽度4.0米,北干渠、南干输水渠渠岸宽度3.0米,三支渠渠岸宽度2.0~2.5米,十支渠渠岸宽度2.5米,三支分渠渠岸宽度2.0米。
(二)保护范围
总干渠上述渠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延10米划定;总干退水渠上述渠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延8米划定;北干渠上述渠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延6米划定;南干渠、南干输水渠上述渠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延5米划定;三支渠及三支分渠上述渠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延3米划定;十支渠上述渠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延2.5米划定。
三、管护设施工程划界标准
(一)管理范围
张家山管理处位于王桥镇岳家坡村张家山组;石桥灌溉管理站位于桥底镇桥底村;石桥(旧)灌溉管理站位于桥底镇扶托村;杨府灌溉管理站位于云阳镇杨府村;三渠灌溉管理站位于三渠镇三渠村;官苗配水点位于桥底镇官苗村;山西庄配水点位于中张镇山西庄村,新庄电站处于中张镇新庄村。工程管理范围为占地清册和实际占地范围结合划定。
新庄电站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2米划定,其余管护设施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5米划定。
四、水利工程管理
(一)在上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陕西省泾惠渠灌溉中心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陕西省泾惠渠灌溉中心办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二)未经陕西省泾惠渠灌溉中心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上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抽水、排水等工程。
(三)在上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和扰乱水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
1.毁损、破坏水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2.毁损、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
3.侵占水工程管理单位用地、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
4.非法抢水、霸水、偷水;
5.在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6.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渠道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
7.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
8.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四)在上述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取土、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泾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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