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阳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阳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泾阳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11111日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8

 

 

泾阳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及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复制推广文勘前置工作模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规范我县考古勘探工作,实现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工程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费用承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县发改、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在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后,由具备团体领队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年度储备土地计划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收储、土地供应计划;县发改部门和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城建计划,文物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据此向市文物主管部门上报,及时纳入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况,可不进行考古勘探,由县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出具情况说明:

(一)老厂区、老城区等翻建改造项目,办理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的,经县文物部门组织调查,地基下挖至生土层的。

(二)以供划拨用地现状办理出让手续,无需建设的。

(三)规划明确宗地地上建筑物按照现状保留,无需建设的。

(四)项目主体用地已供应,需补供边角地,边角地无需进行建设的。

(五)矿山、河道及利用或租赁原厂房、用地,不进行新建设的项目等不具备文物勘探条件的项目。

(六)其他可不进行考古勘探的情况。

第七条 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在土地储备入库前,县土地储备机构向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暂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在土地供应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向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

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单位在土地储备入库前,向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

第八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对相关地块位置进行核查,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如相关地块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由提出考古勘探申请的机构、建设单位、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单位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委托方将考古勘探协议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配合完成相关地块的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区域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完成考古勘探区域的规划红线范围或界址确定;

(二)完成考古勘探区域居民、用户迁出;

(三)考古勘探区域地表无建(构)筑物、硬化地面、垃圾堆积,地表下无现代建筑基础、回填垃圾等障碍物;

(四)不存在妨碍考古勘探工作的其他权属纠纷。

第十条 考古勘探单位自进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含5万平方米)的,在3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不足15万平方米的,在6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按约定相应延长勘探期限。

在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勘探期限。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勘探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考古勘探报告。

考古勘探中发现地下文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如需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在得到市文物部门批准后,由申请单位与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履行考古发掘报批手续。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遇有重要考古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考古勘探报告和必要的考古发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供地审核意见。已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县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供地审核意见。

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供地审核意见书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依据。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 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费用,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其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经费计入土地收储成本,由政府统一支付;非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考古单位向申请单位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 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全县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及时进行纠正,规范考古勘探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县发改、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考古勘探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如有重大事宜,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http://www.snjingyang.gov.cn/gk/zcjd/935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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