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由政府财政出资或利用中省市专项资金建设的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二、总体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遵循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县政府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每年列入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县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各镇政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业第三方负责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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