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阳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阳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泾阳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1日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泾阳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财政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县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管理工作,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第四条  县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县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

(二)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6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并且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条件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在上述范围之外开展其他项目的财政评审。

第五条  未列入县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审批”“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备案”“先评审后支付”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列入县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由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核定县级投资评审专项经费,用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支出。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年度县级财政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确定评审任务,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评审前期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存在的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问题提出意见,根据评审结论,进行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协调评审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五)加强对评审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建立健全评审中介机构考核管理机制。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评审项目的申报,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二)涉及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项目预算批准手续,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于预算超概算的项目,应及时提供追加概算批文。项目投资预算一经审定,项目单位必须以此作为招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四)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县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及时提供建设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做好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签字;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来源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按规定审核;

(四)实行代建制项目的投资预算情况审核;

(五)其他。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投资评审方式:按照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实施全过程协调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经评审的项目预算作为组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评审的建设项目列入财政项目库,并作为本年度或者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社会中介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五)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六)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终止其委托业务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活动,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泾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链接:http://www.snjingyang.gov.cn/gk/zcjd/936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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