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规范地质灾害监测员管理工作,提高我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有效减轻减小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监测员是指经镇办(社区)批准同意,由村委会确定的每年汛期负责对某一个地质灾害点或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监测、记录和预警、预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地质灾害监测员,原则上每个灾害点设置一名监测员,其中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隐患点,可根据情况设置两名监测员,新增加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规定及时补充配置。
第四条 各镇办(社区)负责监测员的考核、任用、检查、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监测员动态巡查和监测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知识培训和工作补贴、监测设备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任用及条件
第五条 地质灾害监测员由村委会按要求推荐,基层国土所审核,由镇办(社区)审定批准后予以公示任用。
第六条 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各镇办(社区)必须将该年度所落实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名单报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地质灾害监测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居住在受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的村组中,对本村地质环境情况比较熟悉;
(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能够胜任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号召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村民疏散撤离;
(四)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或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优先考虑。
第八条 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员的配置,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年终考核称职的,应继续任用;对考核不称职,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更换。
第九条 地质灾害监测是一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也是每名干部和群众应尽的义务,因此,地质灾害监测人员与国土资源部门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各镇办(社区)在确定监测员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地质灾害监测员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地质灾害监测、报警等基本知识,熟悉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威胁对象、撤离路线、避灾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如实完整填写监测记录,定期向镇办(社区)、基层国土所报告监测情况;
(三)当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要及时发布规定的报警信号,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四)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器具物品,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标识牌和监测设施等;
(五)协助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和工作明白卡,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及时制止和上报易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六)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行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协助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工作,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办(社区)要加强对各地质灾害监测员的管理,签订《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聘任书》,充分发挥监测员的作用。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四章 经费及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监测经费由县财政解决,专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国土资源局将根据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点逐年发放地质灾害监测经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员工作中所需的钢尺、记录本、雨具、照明工具、报警工具等,由国土资源局统一购置发放。
第五章 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各镇办(社区)和县国土资源局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监测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监测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预警、预报方法措施;
(四)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他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七条 监测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工作由各镇办(社区)完成,要充分征求监测员所在地包村干部及村委会负责人和群众的意见,注重工作责任心、日常出勤、记录完备程度等。考核结果作为监测补助发放的依据。年度考核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镇办(社区)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注重业务能力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测员的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由上级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支配。对日常考核合格的,县国土资源局应按时足额发放监测补助。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至停发监测补助。补助发放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各镇办(社区)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辖区内监测员考核结果据实报送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九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认真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办(社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加剧征兆后,不上报、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的;
(二)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监测,切实履行巡查、监测职责的;
(四)连续三次(或主汛期连续两次)日常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监测资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中来,对于及时提供有效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对防灾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