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渭城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咸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渭城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划转移交西咸新区托管的城外六个街办)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渭城区铁腕治霾·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29-33248463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由指挥中心管控平台负责受理。
第四条 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将举报问题交由区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霾办)审查,区治霾办审查后将举报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指挥中心必须及时与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对接,在部门处理结果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区治霾办、指挥中心要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以下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证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具体为:
(一)举报下列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奖励。
1. 露天烧烤油烟污染。
2.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生产烟尘污染。
3. 露天石料加工粉尘污染。
4. 施工工地现场预拌砂浆。
5. 工业生产、建筑工地、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6. 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黄标车、冒黑烟车进入城区。
(二)举报下列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人民币奖励。
1. 工业企业露天喷漆(涂)排放挥发性有机气体。
2.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加工、销售、使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材料。
3.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4.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
5.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住宿、洗浴等场所未使用清洁能源。
(三)举报下列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人民币奖励。
1.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出入道路未硬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2.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3. 堆放、装卸、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水泥、灰浆、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
(四)举报下列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1. 在“冬防”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违反“禁土令”的施工工地。
2. 在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及以上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仍进行土石方作业、工程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施工。
3. 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4.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区,从事石油化工、油料喷涂、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5.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
第六条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和人员的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资料发生时段等相关证据。
第七条 区治霾办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作出奖励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每年由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若出现泄露信息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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