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渭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渭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区财政资金和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PPP、专项基金、贷款融资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上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区住建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城市交通、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全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制定区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各街办、各部门于每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区发改局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预审和筛选,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含附属设施配套及设备)、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纳入区财政预算,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对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其资金管理应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相关办法执行。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规划选址等发生变化,确需调减(增)项目年度计划的,区发改局每半年对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编制调整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由项目单位说明调整原因,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预算中可以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提出,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对于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直接进行可研报告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登录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进行在线申报,具体申报材料(不同类型项目所需材料要求不一)依据监管平台要求执行,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将项目在线申报所需资料以纸质文件报送区发改局。区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在线批复。拟争取中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进行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概算,并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并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对初步设计(含概算)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法人负责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单位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且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具体程序依据各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制度。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据业已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要确立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截留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与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项目,按相关程序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区审计局对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或专项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
(一)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项目单位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专项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节能、抗震、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三)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发改局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区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成员单位。一般由发改、住建、财政、审计、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的街办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上级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印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移交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第三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区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局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其它部门处理权限的事项,应及时移交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上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结、决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要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根据其情节轻重,限定或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结、决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
附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试生产日期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及结论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的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作出评定结论。
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根据上述业务主管部门专项检查、专项验收的情况及会议意见作出结论。
四、试生产或使用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项目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作出结论。
五、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情况,对批准的概算投资、调整概算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作出审核结论。
六、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七、结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作出结论,并对生产或使用单位提出希望和要求。
八、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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