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

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管理,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641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5〕141号)、《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5〕194号)、《咸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咸阳市城建局市政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咸阳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凡在咸阳高新区规划区域属高新区管辖范围进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办理排污,迁移、利用城市照明、道路临时开口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工程管理实行规划先行、同步建设、避免重复挖掘的原则,按照申请、受理、踏勘、批准、施工、监管、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高新区建设局是高新区内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挖掘占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协调办是高新区内设的协调部门,对违法挖掘占用行为协调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章     

第五条 下列事项需进行审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含道路绿化);

2)占用城市广场;

3)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桥涵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4)城市排污接入许可;

(5)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

办理申请的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供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四证合一的提供该证)的原件、复印件,具体经办人员应提供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高新区挖掘占道申报审批服务表;

(3)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平面图(或管线线位图)和有关设计文件;

(4)施工设计、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及应急方案、公益广告宣传方案;

(5)现场示意图、围挡方案、满足附属工程的设计图(含经济参数指标和植物配置或道路材料质量)、道路修复方案及挖掘恢复面积的数值和挖掘占用面积、深度的数值等;

(6)施工范围内地上、地下各市政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及方案;

(7)临时开口须提交临时开口交通安全承诺书。

(8)根据申请事项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占用、挖掘绿地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需提供拟占用、挖掘绿地平面图、现状照片、苗木恢复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迁移后苗木养护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在市政基础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许可,建设局仅负责占用、挖掘事项的审批。

第九条  办理排放污水许可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需提供环保部门有关手续,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图,拟排水管网的接口现状。

第十条  占用城市广场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部分相关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活动占用情况方案,活动完成后恢复广场原状方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挖掘广场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进行非开挖施工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外,申请单位应采取完备的措施保证地下各专业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提供经各相关管线单位会审通过的施工方案(包括作业施工图、施工进度)。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范围,且申请材料规范、齐全,其申请报告经管委会签批后建设局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建设局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无规划批复的临时开口、排污接入、管线敷设等挖掘占用施工,经管委会有关部门或园区办签章同意,报管委会批准后,建设局按临时挖掘占用予以受理。不属于建设局职权范围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如属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单位申请。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对经管委会签批同意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申请挖掘或在市政基础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局指派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提出踏勘意见,测量挖掘占用面积等。申请单位按踏勘意见对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完善。重大事项,建设局上报管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在踏勘过程中,对申请项目的现状与该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方案是否相符、该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局按规定核算挖掘占用修复费用,在申请单位缴纳挖掘占用相关费用后,给予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表》。

以下情况暂缓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表》

1、未按照踏勘意见对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重新修订完善的;

2、涉及绿化、路灯迁移保护但未办理相关迁移保护手续的。

 3、非开挖顶管施工方案未经各管线单位进行方案会审的。

 4、未提交挖掘占用施工承诺书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事项不予办理挖掘占用批准手续:

(一)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二)经现场踏勘后不符合城市形象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管委会决定批准。

第十八条 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表》时,同时核发《挖掘占用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挖掘占用许可证》,以备市政巡查人员检查。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占用挖掘面积和挖掘修复面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占用挖掘修复费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占用、挖掘面积、施工工期、施工组织等批准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另行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手续的办理过程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施工的,申请单位施工前必须确保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准备充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提倡实行错时作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期或提前完工。

第二十二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围挡期限严格按照24小时连续作业所需的施工工期予以界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范围、超期限占用挖掘道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位置设置批准的有效手续、施工种类标识牌、安全文明标志、安全文明标语、公益广告。标识牌应注明施工项目种类、文明规范施工保证措施。夜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反光标志和警示灯,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先围档后施工,按照规定标准统一设置。采用制式彩钢板等防火性硬质材料,高度为2.5米,宽3米为一板;围挡应挺直、底座稳固,全封闭,做到坚固、安全、顺直、整洁、美观。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围挡的设置位置以不妨碍交通和行人通行为原则。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要采取切角或圆弧围挡方式,提高交通视距。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对因距离问题无法围成45度切角的,采用隔挡网、透视墙。

第二十六条  在已建成道路上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原则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不能使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和分段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下管线调查、交底职责,做好地下管线保护的勘察会审工作。方案应经施工范围内地上、地下有关管线产权或维护管理单位的交底审核,定点、定位组织施工。施工时要加强对地下管线的保护,避免损坏各类管线。如遇到现场情况与原方案不符、发现不明管线、规划线位与现场偏差较大,需要变更线位等情况应立即停工,并即时报告各相关单位,待方案重新确定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损毁地下管线等事故的,申请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封锁,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周边人群和车辆,划定临时警戒区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建设局。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抢险人员到场后应立即无条件排除安全隐患,开展抢修、抢险工作,及时恢复管线正常使用功能。申请单位应对其施工行为造成管线损毁及抢修抢险产生的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市政道路质量保证的期限为1年。

第三十条  紧急抢修工程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绿地、广场、路灯)的,申请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报送施工抢修方案,确定抢修工期,且在限定工期内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集中、快速、文明、优质”施工,确保按期完成。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影响交通的,应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批准。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在相关交通节点明显位置设立禁行或绕行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必须制定施工过程控制扬尘的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应将物料堆放整齐,保证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必须及时清运,申请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运,防止乱抛洒、乱倾倒。 

第三十三条  需横破路面施工的,申请单位必须在路面上加盖足以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的钢板,且钢板到达施工现场后方可开挖路面,并指派专人指挥。夜间必须在其横破路面的上、下行方向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交通和行人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因施工技术要求及天气因素等确实需要暂时停工等待的,申请单位应在围挡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告知原因,严禁出现无人施工现象。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申请单位,应保证自身管线及回填工程质量。挖掘长度超过100米,应分段挖掘、分段回填、分段修复。

经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迁移苗木的,应遵循苗木生长的季节、栽植方法及苗木恢复方案等进行迁移、恢复,确保苗木的成活率,由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对进行城市道路绿化挖掘占用施工的,在开挖前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放线,建设局验线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按照相关依据、程序,各部门分工负责,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巡查、发现、报告、处置、回复工作机制。

道路、绿化巡查人员对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立即责令停工、限期办理手续。违反的,移交管委会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道路、绿化管理单位应对挖掘、回填、修复施工进行监督和验收,加强挖掘道路(绿地、广场)施工现场的跟踪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申请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向建设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建设局在验收单签字确认,验收日期即为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日期。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不计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对分段挖掘、分段回填的工程,分段验收并修复路面。对验收不合格,告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建设局进行的道路(广场)后期修复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后期修复作业,并负责工程质量,做到工完、场清、地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局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在监管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查处并处理,同时纳入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不良记录档案。

对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申请单位,视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三个月内在高新区规划区域管辖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申请属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事项资格。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在市政基础设施上从事其他损坏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0 7 1日起实施。

 

办理地点: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

联系电话:029-32003538

办理时间:工作日 08:30-12:00   14:30-18:00

 

附件:《高新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http://gxq.xianyang.gov.cn/wcm.files/upload/CMSgxq/202010/202010210344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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