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攀枝花市委宣传部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新形势下科普阵地建设有序发展,完善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制定了《攀枝花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攀枝花市委宣传部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3月30日
攀枝花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攀枝花市市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运行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普惠民共享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市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
第四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中共攀枝花市委宣传部、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市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攀枝花市科普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市级科普基地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宣传部和科协协助认定部门对市级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团体,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可供公众参与科普活动、体验科普项目的场所或空间;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二)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具有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六)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50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级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县(区)及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以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市级科普基地的审核与推荐工作。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攀枝花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表),报送至推荐(归口)单位。推荐(归口)单位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共同组织开展市级科普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其中,资格审查主要按照上述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资格进行检查;会议评审主要了解申报单位及其申报的市级科普基地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现场考察主要对申报材料与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综合评议主要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综合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条 市级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将建议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联合授牌。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科普基地应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准则,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工作,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市级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省级、市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市级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普基地择优给予科普能力建设支持,并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科普基地。市科协择优推荐申报“天府科技云”四川省科普惠民共享基地。
第十五条 市级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每年需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作为综合评估的基础材料;每三年按本办法认定程序对基地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科普工作综合效益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复核。
复核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两种,具体方式根据科普基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复核结果包括:
(一)合格。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定为合格,继续认定为“攀枝花市市级科普基地”;
(二)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1.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的;
2.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3.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能发挥市级科普基地作用或评审专家认为不完全符合市级科普基地条件的。
整改限期到期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组织专家实地考核后合格的,继续认定为“攀枝花市市级科普基地”。
第十六条 市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攀枝花市市级科普基地”称号:
1.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2.限期整改后,经专家考核、审议后仍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的;
3.不接受认定单位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7.有损害公众利益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市级科普基地,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认定后进行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攀枝花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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