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投贷联动助推科创企业
落地日照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年3月23日)
日政办字〔2022〕12号
为推动高标准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吸引国内外科技创新企业在我市集聚,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一)基金设立规模。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投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可根据投资进度分期出资,来源为市、区县(功能区)财政拨款、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国家或省级资金补助、其他资金等。
(二)基金投资方式。坚持政策性引导,科技创投基金可以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还可作为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形式进行投资运作,探索以定向基金形式投资我市单一重大科创项目。基金投向聚焦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专精特新”上市培育企业。
(三)基金管理运营。坚持市场化原则,市财金投资集团受托作为科技创投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可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管理子基金,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四)基金决策机制。市财金投资集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在涉及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专业领域问题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咨询。建立风险防控制度,确保基金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运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五)基金退出机制。科技创投基金的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以及清算等方式。科技创投基金从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企业分配、清算、退出所获得的资金,应当及时缴回基金专户,形成闭环,滚动发展。
(六)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科技创投基金资金筹集并列入预算,牵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荐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基金行业发展的服务与指导,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放大基金效果。
二、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创业贷款业务
(一)确定合作银行。按照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选择具备相应专业人才、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辖区银行机构作为投贷联动合作银行机构,由合作银行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三方签署合作协议,开展科技创新创业贷款业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二)设立专营机构。鼓励银行机构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分支机构,或改造部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机构,引导银行机构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
(三)单列信贷计划。合作银行机构聚焦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专精特新”上市培育企业,单列每年度的科技创新创业贷款投放计划,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由合作银行机构尽职调查后发放贷款。
(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合作银行机构应当实行单独的科技创新创业贷款定价机制,根据科创企业发展前景、股权投资状况、业务成本、当地市场平均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一般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
(五)建立科创企业库。鼓励国内外优质创业投资企业来我市设立科技创新企业,并给予优先重点支持。科技部门负责根据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建立科创企业培育库,工信部门负责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库,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库,定期征集发布企业融资需求,推动合作银行机构与科创型企业进行融资对接。
三、强化政策激励
(一)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针对科创企业的特点,鼓励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适合科创企业的担保方式。市投融资担保集团对科技创新创业贷款提供担保,强化银担合作,实现风险分担。对到期无法归还的贷款,由市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按照协议代偿追偿,风险补偿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构建有利于政策目标和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科技创投基金及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创新创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
(三)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对科技创投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责任。
(四)计提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每年按年初科技创投基金实际投资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1%的比列计算管理费,子基金管理费根据年度基金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最高提取比例不超过2.5%,均从到位资金中扣除。
(五)实行基金收益让利。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科技创投基金可适当让利。基金设立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其他出资人等让利对象。设立满一年后基金让利,原则上让利对象取得让利金额占总让利金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具体情况在基金管理章程中予以明确。探索建立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机制,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可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六)实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银行机构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在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以企业付息凭证为准,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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