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金融局、军民融合管理部门、经信局、科技局:
现将《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22日
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全面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7号),健全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推动我省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申报、审核、运行、服务等管理行为。
第二章 入库标准
第三条 申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四川省,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上(含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明确的境内外上市意愿和计划,已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或计划未来两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
(三)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原则上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列明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类型。
(四)企业运作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经营合法合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财务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800万元。
2.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4.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对属于四川省“5+1”现代产业、“10+3”农业产业、“4+6”服务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战略产业等省政府印发文件重点支持产业的企业暂不满足上述财务指标的,可适当放宽要求(财务指标相关营业收入、净利润最低放宽至80%),并在申请文件中进行明确说明。
(六)已在新三板或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库。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登记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申报前一个月内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
(六)新三板或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证明文件(若有)。
第五条 申报与审核。各市(州)金融局每年自行安排时间组织本地企业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向所属市(州)金融局提交申请。各市(州)金融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国资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对所管辖企业进行遴选,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服务四川企业的主要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可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企业注册地,转达并督促市(州)金融局做好与推荐企业的申报服务和沟通协调,按照上款程序申报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申报审核结果并反馈省级相关部门。
第六条 登记入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原则上每季度统一安排对上报的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予以备案登记,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市(州)金融局反馈。
第七条 社会公布。“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定期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分类管理。每年第一次入库工作完成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等部门以及申报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如省委军民融合办、科技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并邀请证券、会计、法律等方面专家参加,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根据企业的行业、规模、财务等情况,结合企业上市板块意愿,择优分类到“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100家科创板重点”等,联合相应交易所进行精准培育和辅导。
以上五个“100家”企业财务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四)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其中,“100家科创板重点”企业需参考我省科创板专家团队出具的是否具备科技创新属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评估意见,且原则上应已纳入到最新年度下列企业名单或库之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四川)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四川)
(三)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库
(四)四川省先进技术上市企业培育库
为更好适应资本市场的变化,五个“100家”企业入库条件可根据各上市板块最新的发行上市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动态管理。对“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增补和调减。成功上市或出现重大违规失信以及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等不再符合标准的企业将从中剔除;原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经过发展,经评审合格后可进入后备资源库。列入后备资源库的第一年起,连续两年在库且仍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下一年度将剔除出库,再次申请入库,需完成股份制改造。
第十条 信息更新。已入库企业需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更新企业最新情况,填写四川省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登记表(见附件),提交给所属市(州)金融局,市(州)金融局审核通过后,报送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维护。
第五章 培育服务
第十一条 对纳入到“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要建立培训培育档案,实行跟踪指导服务。每年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专题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借鉴成功经验。定期向省级相关部门通报入库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入库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纳入当地上市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入库企业反映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针对涉及企业上市的土地、工商、税务、环保等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纳入到五个“100家”的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联合沪深交易所、港交所、新三板、股交中心等交易场所,对企业分行业、分层次、分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上市、挂牌及融资咨询服务,为企业参加交易所专业培训提供绿色通道,为有投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路演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中的有关奖励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落实配套奖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 《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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