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广医保发〔2022〕10号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政策的

通       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基本医保总体支付比例75%左右,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保持合理差距,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医保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职工、居民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医院1300元。市内转诊转院的患者,起付标准补交差额。

二、调整职工、居民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院95%、二级医院86%、三级医院84%、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80%、未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65%。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0%、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50%、未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40%。市内未转诊转院不再降低报销比例。

三、调整职工、居民医用耗材比例分担政策。医用耗材按单价高低,个人先行比例自费后,按原目录类别(甲乙丙)支付政策执行。1000元以下职工、城乡居民均不自费;1000-30000元,职工不自费,城乡居民自费10%;30000元以上,职工自费10%,城乡居民自费20% 。

四、调整医疗救助结算政策。市内医疗机构住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需办理转诊转院)、县域内二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一站式”联网结算。未转诊转院备案的救助对象,经本人申请,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结算。

本通知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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