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农村局 王卫青
一、起草背景
为扶持新区乡村产业发展,新区管委于2020年5月出台了《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20〕12号)。该政策发挥了较好地带动作用,有效促进了新区乡村产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政策条款存在着门槛高、补贴内容少等问题,需修改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文件,进一步强调了耕地保护。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来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山东省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文件精神以及新区乡村产业振兴政策实施情况,对12号文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的鼓励政策》。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一是结合以往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实施情况,充分听取镇街、新型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充分征求财政、海洋发展、工信、人社、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优商办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管委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多次修改,并报区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二)《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三)《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20〕12号)
四、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
(一)“支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集约经营”部分,对流转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但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或是流转土地后撂荒一年以上的,不给予相关扶持政策。(第1条)
(二)“支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部分,将年内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然人纳入奖补范围;鼓励发展食用菌、中药材和黄烟种植并明确相应奖补标准。(第3条和第8条)
(三)“支持培育农业新型业态”部分,对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镇)纳入奖补范围。(第12条)
(四)“支持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条款表述。(第13条)
(五)“支持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部分,将储存容量标准调整为“年内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第16条)
(六)“支持创建农业品牌”部分,将培育打造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及举办各类农产品推介活动纳入奖补范围。(第18条)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的鼓励政策》自修订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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