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化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巴中”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含上级部门下达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用、公益企事业单位出资,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化安全体系等设计、建设、运维服务项目。


第三条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采购服务。


第五条 市“互联网+”暨智慧巴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及信息化领域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和综合评审。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的技术评审和建设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可研论证评审、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工作及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批复;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评审、决算评审、绩效评价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规范推进项目建设,并承担推动本行业领域内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职责;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项目实施和运行、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托“智慧巴中”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业务核心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八条 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智慧巴中”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智慧巴中”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市级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应用核心支撑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 市级部门(单位)需县(区)(含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下同)共享协同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市级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县(区)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县(区)应当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衔接配合和报备审批。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入市级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审委会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应结合国家、省相关要求和巴中市“十四五”信息化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之前,应将项目申报方案提交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初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等,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审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信息化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该年度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未纳入项目清单的“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总投资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采购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并按程序报审,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采购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该年度项目清单建设规划或市委、市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报审委会进行综合评审前,项目建设单位需书面征求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若有)意见。市委网信办出具网络安全审查意见,市委保密机要局出具国产信创产品备案意见,市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出具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智慧巴中”建设项目评审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和组织综合评审。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推进。


第二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各部门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制定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并严格落实。


第二十三条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的,应按照《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巴委办〔2021〕13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告,项目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审委会按程序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软件开发涉及的源代码、专利、成果等权属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正式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先组织本行业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开展预验收并出具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预验收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九条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信息资源共享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共同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建设单位新增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上级统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建设单位其他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


第三十三条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采购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第三十五条 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并统筹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三十七条 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和内控制度要求,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送财政部门评审,涉及重大项目,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后,报财政部门进行竣工结算批复。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结合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估结果作为当年度“智慧巴中”建设考核和下一年度运行维护费用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和执法。


第四十六条 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于2022年5月22日起施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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