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咸政发〔2021〕18号),现将彬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彬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

二、市司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市司法局)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五、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市司法局)地址:彬州市东大街52号。咨询电话:029-34922251。邮编:713500。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彬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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