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规〔2022〕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单位失业职工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共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失业人员。

7.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满16至40周岁、男性满16至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各区县、各功能区上年度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9.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动态监测帮扶人口。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动态监测帮扶人口。

10.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是指脱贫享受政策和动态监测帮扶家庭、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有特殊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办机构通过无证明平台和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无证明平台、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直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提供户口本,夫妻双方均失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离异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未婚者提供户口本及孩子出生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 低保证》或低保证明。

4.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户口本、社区(村)出具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相关材料。

7.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家庭困难材料。

(二)乡镇(街道)受理审查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类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缴纳、企业注册登记、低保、残疾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异议信息,应及时与提交申请人员联系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原因;符合条件的,将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汇总上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县(区)复核认定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建立即时联络制度,及时对受理初审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复核认定,并告知乡镇(街道)和申请人。

三、资格注销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10.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11.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2.其他随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除第4、5类人员外,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复审和系统审核,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受理初审工作,并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保存工作,并每半年报送至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指导做好困难群众的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村)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要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积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扶持政策,做到动态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账和数据库中记录。

(三)加强监督检查。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如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如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两年内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此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

日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照市乡村振兴局          日照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日照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http://hrss.rizhao.gov.cn/art/2022/4/22/art_171703_10298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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