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负担,近期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行调整。为贯彻落实青政字〔2022〕4号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等,强化工作指导、规范经办流程。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等文件。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申领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二)明确申领条件。用人单位须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为招用人员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自用职工。用人单位一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三)明确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

(四)明确补贴期限。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明确申领程序。用人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补贴申领单位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

(六)明确政策衔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补贴标准衔接办法,明确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衔接办法。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0532-6778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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