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灵活就业是稳就业、保就业、促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为支持灵活就业发展,按照《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1〕1号)、《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等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灵活就业从业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细化了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等,强化工作指导、规范经办流程。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1〕1号)、《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等文件。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申领对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对象为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明确申领条件。申领对象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社保按时缴纳情况以次月10日及以前到账情况为准;对已创办创业实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人员,补贴可申领至灵活就业当月。
(三)明确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明确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明确申领程序。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六)明确政策衔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衔接办法,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有关规定核定;本通知施行之日及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核定。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0532-8366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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