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作出安排部署。为确保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有序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节点工作进行明确,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规范工作流程。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11号)、《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等文件。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岗位设置。要做好公益性岗位政策与其他民生保障政策衔接,统筹城乡公益性岗位创设,科学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型,对岗位名称、岗位职责等统一进行规范。要坚持按需设岗,由社区(村)等有岗位需求的用人主体,向所在街道(镇)提交岗位开发需求,经区(市)审批后确定岗位设置;对特殊困难人员,可根据其实际劳动能力设置相关岗位。

(二)明确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中,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为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群体要按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三)明确上岗流程。严格按照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市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流程,制定工作规程,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安置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上岗人员。要组织安置对象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安置一人、培训一人、上岗一人。

(四)明确岗位待遇。各区(市)可依据岗位类型、岗位内容、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提升城乡公益性岗位权益保障。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期满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 2次。

(五)明确管理考核。各区(市)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明确安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办法、培训制度、退出机制等管理服务措施;实行“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协同监管机制,避免发生虚报冒领、吃空饷、重复补贴等违法违规问题。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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