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近期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强化创业扶持政策提质增效,统筹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为贯彻落实青政字〔2022〕4号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申领范围、申领条件、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申领程序、政策衔接等内容,强化工作指导,规范经办程序。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等文件。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申领对象。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
(二)明确申领条件。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
(三)明确补贴标准。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四)明确申领程序。创业实体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领。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五)政策衔接。明确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符合原一次性创业补贴、原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按原文件规定继续申领,申领日期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不符合原文件申领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8366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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