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过程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部在我市开展的渤海入海排污口整治试点,近期,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研究起草了《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期间,我们先后多次深入部分涉海企业、沿海镇村调研,征求沿海区市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专程向生态环境部海洋司和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汇报沟通,生态环境部有关领导和专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建议,市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对《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专家论证,现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紧密衔接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主动对接了国家正在编制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细则》《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等文件,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对入海排污口明确了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是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管理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入海排污口特性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实施重点管理、一般管理和简化管理。
三是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管理办法》从社会监督、入海排污口设置要求、论证方式、区域要求、排放要求、排水口管理、备案管理、监测要求、监督考核等九个方面提出规范的管理要求。
三、下步推进措施
下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充分发挥入海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作用,以出台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加快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区市,依托入海排污口整治国家试点,进一步强化入海排污口专项整治,提升陆源污染物排海管控能力,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全力打造烟台样板、烟台经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