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松府规〔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松江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8日
松江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关于本市加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号)和《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沪府办发〔2017〕1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松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建设,着力推进我区信息化和工业化(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发展,依据《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沪府发〔2018〕27号)、《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170号)和松江区加快G60科创走廊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松江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业互联网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本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松江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支持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工业互联网作为“中国制造2025”主攻方向之一,是指通过系统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打造人、机、物全面互联的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兴业态和应用模式。本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范围:
(一)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基于企业互联的网络化协同项目,实现设计、供应、制造和服务等环节的并行组织和协同优化;支持基于产品互联的服务化延伸项目,实现制造服务化转型发展;支持基于供需对接的个性化定制项目,提高企业快速、低成本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支持离散型/流程型智能车间/工厂集成创新与应用项目,促进生产过程的精准化、柔性化、敏捷化,提升企业在资源配置、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与溯源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
(二)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支持本区基础较好的产业园区开展整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通过政策聚焦和资源整合,推进园区工业互联网总体规划编制和整体实施,提升园区内企业资源共享和协同水平,形成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新模式,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
(三)“两化”深度融合。支持本区传统制造企业开展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项目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生产、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数字化、网络化升级改造,推动“松江制造”迈向“松江智造”。
(四)“两化”融合贯标。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开展“两化”融合贯标自评估,对于通过国家“两化”贯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予以奖励性支持。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类项目。由园区运营管理企业按照市经信委相关政策要求自主申报,获得市级立项支持后,专项资金按市级要求配套资助。
(三)“两化”深度融合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资助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两化”融合贯标。对于通过国家“两化”贯标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资助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资助方式)
(一)对于有实施周期的建设类项目,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资助资金的 50%,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二)对于“两化”融合贯标工作,专项资金采用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在企业自主申报、获得贯标证书、区科委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全额资金。
第八条(申报通知)
区科委根据市、区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申请材料至项目推荐单位(各镇、街道、经开区经济管理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条(项目评审)
区科委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程序性、规范性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评估评审,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拟资助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资助项目计划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科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科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划拨首批资助资金。对不予支持的项目,区科委将告知项目推荐单位,不再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区科委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按不超过资金总额的 5%列支。区科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经费由管理费列支。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区科委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科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区科委应及时划拨剩余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区科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情节严重的,区科委保留依法追究项目承担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区科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松江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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