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口河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意义

制定《乐山市金口河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程序和环节上监管食用农产品,弥补当前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在衔接过程中的空白,保民心、顺民意,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需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对新形势下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二、重点内容解读

《制度》共分八条,主要包含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食用农产品的准入范围和准入品种、准入条件以及实行日期。

(一)《制度》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和准入品种进行了规定。准入范围为我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水果店,准入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二)《制度》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制度规定入场销售者应当提供具有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其中销售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需提供检验、检疫的相关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以及检验合格证明或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制度规定应通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

(三)《制度》对集贸市场开办者责任进行了要求。一是规定市场开办者要查验并留存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对应合格证明材料;二是规定市场开办者要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合格后才允许进场销售;三是规定不需提供证明材料也不需要检测的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集中在指定自产自销区销售。

(四)《制度》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规定,违反制度规定的将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制度建立了查处衔接机制,集中交易市场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由区市场监管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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