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团工委):
现将《成都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共青团成都市委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成都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和团市委共同认定和管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社会支持、资源整合、布局合理”的原则,到2025年末在全市扶持建设100家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五大服务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创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每个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复核合格的每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奖补,对每个基地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六项标准条件。
(一)取得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已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2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拥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三)成立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4名及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8名及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各类扶持资金申请、商务、融资、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
(四)具备完善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管理服务台账。
(五)制定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能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六)取得明显的效果。近2年,基地内由青年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担任法人代表或占股30%以上的创业实体不少于15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基地内创业实体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基地内,与基地签定入驻协议并在基地内办公(高校内的创业孵化园区实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不受此限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按以下四个程序进行。
(一)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区(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局、团(工)委等部门,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将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人社局。
(三)复审。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意见。复审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认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和团市委联合对复审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定、公示和授牌。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提供以下三项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认定申报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成立文件,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三)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以及项目孵化情况。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送市人社局。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且不能申请参加下一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一)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创业(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四)拒不配合人社部门完成运营情况统计填报工作的。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各地要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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