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司法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政法信访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部署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市司法局制定了《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和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对照事项清单和指导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以“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为评价指标,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增加法律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优质化、普惠化、便捷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

2.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指导标准


威海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

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提供/获取方式

服务提供主体

提供服务依据

一、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1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社会公众

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进网络、进宗教、进家庭、进军营等活动,广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宪法、民法典等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主动提供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2

法治文化设施

社会公众

因地制宜打造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法治宣传教育场馆;普法一条街、村居法治书屋、法治宣传栏、普法漫画墙、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

免费开放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3

法治文化作品

社会公众

制作发布普法公益广告、栏目剧、动漫、歌曲、曲艺、舞蹈、微电影等法治文化作品。

主动提供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二、法律咨询服务

4

现场法律咨询

社会公众

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指引等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本市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5

“12348”热线法律咨询

社会公众

通过“12348”热线平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12348”热线

热线值班律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6

网络咨询

社会公众

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解答群众咨询的基本法律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7

法律法规查询

社会公众

提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查询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网络平台、法治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法律援助服务

8

法律援助咨询

社会公众

为有意向寻求法律援助帮助的群众解答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事项范围等。

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9

刑事辩护

符合法定条件或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

办案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刑事诉讼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

10

刑事代理

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刑事代理无偿法律援助。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11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经济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12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就案件处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办案机关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

13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保障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获得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援助服务。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14

公证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公证机构为受援人办理具体公证事项。

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15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服务,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16

代拟法律文书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代拟法律文书。

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17

法律援助宣传

社会公众

为社会群众普及法律援助相关法律知识。

主动提供

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省委办公厅、省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公证服务

18

公证咨询

社会公众

接待当事人来访、来电咨询,解答公证办理相关问题。

向公证机构申请

全市各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省委办公厅、省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19

公证便民服务

符合条件当事人

采取“在线公证”“远程视频公证”“代办+联办”“零接触”“零跑腿”等服务举措,开通68项公证事项的网上办证服务。

向公证机构申请/主动提供

全市各公证机构

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

20

公证“绿色通道”服务

符合条件当事人

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当事人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

向公证机构申请/主动提供

全市各公证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司法鉴定服务

21

司法鉴定咨询

社会公众

接待当事人来访、来电咨询,解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

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2

司法鉴定便民服务

符合条件当事人

在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等便民服务。

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主动提供

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六、律师法律服务

23

党政一体法律顾问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提供法律服务。

依申请

政府法律顾问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4

律师代理申诉

符合条件申诉人

听取申诉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对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代为申诉。

依申请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值班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威海市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5

律师调解

符合条件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

对符合条件的纠纷进行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当事人向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提出申请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法院、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6

涉企法律服务

全市企业

积极为企业开展法律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服务,开展普法宣传等。

企业申请

全市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7

公益法律服务

社会公众

积极开展律师公益活动、普法宣传活动。

主动宣传

全市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七、基层法律服务

28

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公众

为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依申请/主动提供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9

参与基层法律服务

社会公众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所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主动提供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八、矛盾纠纷调解

30

人民调解

矛盾纠纷当事人

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调解

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31

行业专业调解

矛盾纠纷当事人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调解

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32

提供法律意见

服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村委员会及社区向法律顾问提出

村(社区)法律顾问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33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服务村(社区)的居民

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村(社区)居民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直接向法律顾问咨询

村(社区)法律顾问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34

开展法治宣传

服务村(社区)的居民

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法律顾问主动提供普法宣传等服务

村(社区)法律顾问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35

参与人民调解

服务村(社区)的居民

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调解组织邀请,为村(社区)发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当事人或调解组织向法律顾问申请

村(社区)法律顾问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

36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

社会公众

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主动提供

市司法局

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7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符合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受理并审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依申请

市司法局

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十一、特殊人群帮扶

38

社区矫正政策咨询服务

社会公众

提供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咨询解答。

各司法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39

远程视频会见服务

服刑人员亲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设立联通省内监狱的远程视频会见室,服刑人员相关亲属因路途遥远、身体不便、经济困难或疫情影响申请远程视频会见,符合条件的,提供远程视频会见服务。

依申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山东省远程帮教会见管理规定》。

十二、法律服务维权

40

法律服务投诉查处

社会公众

处理本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有关问题的投诉。

依申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公证投诉处理办法》《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附件2

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指导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指导标准

一、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1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1、常态化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宪法、民法典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内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

2、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暨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月和民法典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3、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进网络、进宗教、进家庭、进军营等主题活动,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法治带头人”、3名“法律明白人”;

4、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结合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开展以案释法。

2

法治文化设施

1、打造法治融屏、法治主题公园、法治宣传教育场馆、普法一条街、村居法治书屋、法治宣传栏、普法漫画墙、法治长廊等阵地,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社区)有1个法治文化阵地;

2、全市公益性法治文化公园、广场等法治文化阵地免费开放;                                                                                                                                                                     

3、打造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基地,基本实现每个区市、开发区有1个以上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或法治资源教室。

3

法治文化作品

1、通过“法治威海”微信公众号制作发布普法微视频、微电影、栏目剧、微讲座、公益广告、动漫等;

2、组织在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举办法治文艺演出。

二、法律咨询服务

4

现场法律咨询

1、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指引等服务;能够当场答复的咨询,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2、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信息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5

“12348”热线法律咨询

1、由值班律师通过“12348”热线平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属于一般性的法律事务,律师直接解答;重大疑难案件,经集体讨论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组织法律服务队伍值班接听热线,为公众提供7×24小时热线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

6

网络咨询

1、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解答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服务对象登录公共法律服务网站、微信公众

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出需求或问题,在线值班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工作人员接待,对属于法律问题的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

2、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相关业务领域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查询、预约,提供对具体法律问题的咨询服务和意见建议。

7

法律法规查询服务

1、通过山东法律服务网、“法治威海”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微信公众号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服务;

2、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官网公示本辖区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名称、住所等信息,及时更新,为群众提供相关信息免费查询服务。

3、依托山东法律服务网及威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配备的公共法律服务智能查询机等载体为群众提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治地图查询服务,并及时更新数据。

三、法律援助服务

8

法律援助咨询

工作人员应当做到礼貌待人,语言文明,为寻求法律援助的群众解答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等有关规定。

9

刑事辩护

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指定辩护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对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

3、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承办人员应当依法阅卷、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并制作笔录;

5、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

6、严格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

10

刑事代理

1、对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刑事代理;

2、承办人员应当依法阅卷、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并制作笔录;

3、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代理书面意见。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承办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代理书面意见。

11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1、对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2、承办人员应当依法阅卷、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并制作笔录;

3、对于人民法院开庭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对于非诉讼代理,应当形成书面调解协议。

12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1、解答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3、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就案件处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5、值班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岗值班;

6、值班律师应当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形成会见笔录、工作记录单等书面材料。

13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1、对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2、承办人员应当依法阅卷、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并制作笔录;

3、对于开庭的劳动仲裁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按照劳动仲裁机关规定的期限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形成书面调解协议。

14

公证法律援助

1、对公证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向公证机构出具《指派通知书》;

2、公证机构收到《指派通知书》后,一般应当于当日指派公证人员承办,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馈《承办公证法律援助事项人员名单》。

15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1、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指派通知书》;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鉴定委托的决定。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自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反馈《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人员名单》;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

代拟法律文书

对代拟法律文书申请,法律援助机构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拟定法律文书。

17

法律援助宣传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2、及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为社会群众普及法律援助相关法律知识;

3、在宪法日、扶贫日、重阳节等重大节点,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围绕农民工、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四、公证服务

18

公证咨询

1、接待当事人来访、来电,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等解答公证法律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即时解答咨询,疑难复杂经研究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依托威海市各公证机构的“在线公证”平台为申请人提供网络公证服务;

3、指导符合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等事项,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办理公证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引导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设立公证服务窗口或公布联系电话,开展公证工作宣传、咨询服务、业务办理指引等工作。

19

公证便民服务

1、采取远程视频公证、“代办+联办”“零接触”“零跑腿”等举措,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服务,全面开通68项公证事项的网上办证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继承难、证明难”等问题;

2、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各公证机构、各公证联络点提供公证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20

公证“绿色通道”服务

1、开展公证便民活动,帮助困难群众,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当事人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对其中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

2、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救济金、低保、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遗产低于5000元以下的小额继承公证实行免费办理。

五、司法鉴定服务

21

司法鉴定咨询

1、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解答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即时解答咨询,疑难复杂经研究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设立司法鉴定服务窗口或公布司法鉴定机构联系电话,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宣传、咨询服务、业务办理指引等工作。

22

司法鉴定便民服务

1、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公益活动,各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度不少于2次;

2、为老年人、残疾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司法鉴定便民服务、上门服务。

六、律师法律服务

23

党政一体法律顾问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7、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制定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24

公益法律服务

1、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2、优先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3、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

25

律师调解

1、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对受法院委托或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符合条件的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纠纷进行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2、调解工作室在收到申请或收到材料后应立即登记,自登记起3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调解通知书》。

26

律师代理申诉

1、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设值班律师;

2、接待申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认为申诉有理的,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认为申诉无理的,耐心做好法律释明、服判息诉工作;

3、与申诉人达成委托意向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申诉;

4、申诉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并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5、申诉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帮助其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27

涉企法律服务

1、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服务,帮助企业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2、上门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法律需求和实际问题,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争议解决指引和法律风险警示等服务;

3、根据企业需求,深入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工业园区开展“一对一”的法治体检,为我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尽快建成保驾护航;

4、根据企业需求,对企业管理架构、合同管理、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评估和风险检测,提出防范和处理意见建议;

5、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宣讲,围绕企业关心的治理结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商务合同、劳动用工等内容,根据相关单位的组织安排,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开展上门、巡回等服务活动,提供综合性或专项法律政策宣传、讲座、咨询、案例分析指导等服务;

6、持续开展好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工程,为企业和群众享受政策红利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七、基层法律服务

28

解答法律咨询

在普法宣传活动中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为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即时解答咨询,疑难复杂经研究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9

参与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所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法律咨询宣传、指引、代理等工作,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八、矛盾纠纷调解

30

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当事人申请,主动调解或接受相关部门委托3种方式受理纠纷,提供纠纷调解服务,提供调解服务,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组织自收到当事人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受理纠纷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的调解程序,开展调解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4、免费制作调解协议书或口头调解协议;

5、做好回访工作,对于比较复杂纠纷、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应当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

31

行业专业调解

1、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旅游、环保、保险、金融和知识产权等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

2、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当事人申请,主动调解或接受相关部门委托3种方式受理纠纷,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自收到当事人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受理纠纷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的调解程序,开展调解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5、免费制作调解协议书或口头调解协议;

6、做好回访工作,对于比较复杂纠纷、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应当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

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32

提供法律意见

1、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本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

3、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33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1、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每个村(社区)累计服务8小时;

2、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提供掌上法律服务;

3、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4、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5、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34

开展法治宣传

1、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

2、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

3、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35

参与人民调解

1、协助开展调解工作,根据村(社区)的实际需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2、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调解组织邀请,为村(社区)发生的农村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家庭邻里关系、涉农合同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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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

1、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直接电话咨询的,即时解答咨询;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网上咨询的,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12345”热线咨询的,在热线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回复;

2、为应试人员提供准考证查询、成绩查询等考试相关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37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1、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发布公告,组织开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2、严格按照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并审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报省司法厅核查;

3、严格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规定,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特殊人群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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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政策咨询服务

1、接待群众来访咨询,解答社区矫正相关政策;

2、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提供信息查询、问题求助服务,做到统一受理,统一回复。接待群众来访咨询、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提供信息查询、问题求助服务,要立即进行解答。

39

远程视频会见服务

1、接受会见人预约申请,按规定时间予以实施;接受会见人预约申请,根据需要连线的监管场所的工作要求及时联系监管场所,提供会见所需材料;接到监管场所答复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会见人具体会见时间、地点;

2、积极筹划、合理布局,建成集信息化、标准化一体的远程会见室。

十二、法律服务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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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投诉查处

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接待当事人,听取其投诉法律咨询问题;

2、根据投诉人陈述和提交的材料等,对其投诉事项从法律角度进行评析,进行释法疏导;

3、引导投诉人依法维权、申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依法提出意见建议;

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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