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烟台市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1月,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印发了《烟台市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烟财社〔2022〕3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共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1〕58号)、《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烟财〔2019〕8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烟政发〔20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烟台市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初稿,征求了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并达成一致,形成了《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22条内容。

(一)总则。该部分内容明确了《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资金来源及用途、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三无”对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二)预算编制。该部分内容明确了资金预算编制流程及有关要求,明确由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一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统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贫困家庭残疾人假肢用品配制及维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明天计划”医疗康复、低收入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助等方面支出;二是“三无”对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用于提升“三无”对象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方面发生的支出;三是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用于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开展好的市、县(区)给予奖补;四是其他需要保障的社会福利救助项目支出。

(三)预算执行。该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下达的具体程序。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参考困难群众人数(或救助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省级预算批准或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四)监督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该部分内容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监督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安全有序支出,发挥更大效益。

(五)附则。一是明确了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明确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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