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于2021年7月31日试行到期。试行近两年来,对全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反响良好,受到了全省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广泛好评。专项基金政策是一项工作创新,没有先例可循,为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更好地把这项民心工程落实好,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求,规划财务处牵头开展了专项基金政策修订工作。专项基金政策修订过程中,注重基础性、操作性、普惠性、一致性,力求实现专项基金政策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基础性,在政策大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一是在专项基金政策框架内,查缺补漏,完善规程,防范徇私舞弊。如,明确退役军人申请贷款不需要提供担保、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等。二是增加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使用监管的要求。如,明确了创业贷款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三是增加创业贷款贴息前需复核贷款人贴息资格的环节。
(二)注重操作性,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一是进一步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如,统一了4种贷款的办理程序;不再要求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出资证明”;大幅压缩了审批办理时限等,其中,创业扶持贷款由之前的至少32个工作日压缩到最多26个工作日,困难帮扶由之前的至少32个工作日压缩到最多23个工作日。二是进一步完善帮扶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程序。如,压实了基层审核困难帮扶资格的责任,明确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困难帮扶。三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步作业,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困难帮扶申请由原来的从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调整为从乡镇(街道)服务站申请,减少了流程环节。
(三)注重普惠性,扩大覆盖面,明确最大政策范围。一是取消了大病专项救助中的“病种同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的规定,重新明确以各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为依据,开展大病专项救助,进一步放宽大病专项救助范围。二是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范围增加了“低收入家庭”群体。
(四)注重一致性,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做了政策衔接。按照《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文件要求,取消设立风险补偿金,贷款产生的坏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将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另外,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函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表单,强化了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明确了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经办银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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