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1〕3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原省民政厅印发的《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民〔2016〕54号)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调整完善政策的需要。原《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患精神病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政策标准偏严,对申请人员实施伤病情医学诊断不够规范和完善,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缺乏处罚依据等,需要进一步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是调整明确部门职能的需要。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通过修订《办法》重新明确职责。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和过程
修订的主要政策依据有:中央关于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军队有关规定等。
为做好修订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力量深入各市开展调研,了解各地对鲁民〔2016〕54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军队单位进行业务咨询。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1年7月5日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患精神病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原《办法》规定的条件为:“军队退休干部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军队有关规定,修改后的内容为:“因精神病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参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符合有关条件的。”适当放宽了条件和标准。
(二)明确了护理费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鉴于护理费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按照规定标准向申请人发放护理费,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拨的军休人员经费中列支。”
(三)规范了指定医院实施医学诊断工作。对指定医院如何实施护理费申请人员的医学诊断,原《办法》没有规定。为确保诊断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参照医学鉴定通用做法,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医院成立专家小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学专家组成,其中精神科医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精神卫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四)增加了指定医院出诊服务内容。对病重等特殊人员无法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诊断如何处理,原《办法》没有规定。鉴于个别军休干部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到指定医院诊断易出现突发状况,出于安全和人性化考虑,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申请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诊断的,由其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伤病情医学诊断所需材料,逐级报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由指定医院安排专家组出诊服务。”
(五)进一步细化了护理费发放动态管理操作规范。原《办法》对护理费发放动态管理没有具体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年检制度,每年对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进行公示”内容,进一步明确动态管理操作规范。
(六)增加了对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责任追究条款。为有效避免单位和个人在护理费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不良情况发生,修订后的《办法》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护理费审批和医学诊断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的,以及军休干部弄虚作假骗取护理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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