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2年3月31日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为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清晰的绿色金融支持对象,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关于发展绿色金融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济银发〔2020〕118号)以及《关于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济银发〔2021〕1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是指为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建立的项目库,入库项目涵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资源回收及综合利用、生态产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环保装备制造、环境服务、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和入库项目申报、认定、评估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是绿色融资主体贷款授信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入库项目定期推送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省生态环境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成,管理小组负责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的管理、项目认定、综合协调等工作。管理小组办公室由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相关处室、单位组成,负责管理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项目范围
第六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入库项目为符合《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要求的项目,以及“生态+”模式下的综合性项目,其生态环保部分符合《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目录》要求。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目录》。
第七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入库项目分为“优选项目”和“一般项目”,“优选项目”可享受更加优惠的信贷政策支持。
“优选项目”应为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支撑作用大、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并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服务于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二)有发展潜力的、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设备、仪器仪表等;
(三)具有较强公益属性的项目;
(四)其他经认定的项目。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产业、用地、生态环保等领域政策、标准,且项目实施地位于山东省。
第九条 环保金融项目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且存续期满1年的;
(二)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违反“绿色门槛”制度、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违约、企业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近3年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未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第十条 拟申报环保金融项目的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入库申请书》,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人民银行部门出具推荐意见。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管理小组。
申请书一式四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加盖公章随申请书一并提交。
(一)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单位营业执照;近6个月纳税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文件(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违约,企业违法违规等情况,附信用中国、信用山东查询结果截图);第九条(三)、(四)的证明文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用地审批文件;申报“优选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证明材料;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认定和入库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要求,管理小组每季度组织专家开展一次项目入库集中审核,并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
第十二条 拟认定的环保金融项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管理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管理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将通过认定的项目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
第十四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项目入库之日起算。
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的,将根据补充材料重新认定。
第五章 动态跟踪
第十五条 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的项目,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自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小组进行书面报备:
(一)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项目重大设备选型和主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
(五)项目环保设施和环保工艺发生变更的。
变更项目需重新认定,变更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重新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的,或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从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移除。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承建项目从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移除,且该项目2年内不得申报入库: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因项目所在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突发环境等事件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项目建设情况及其生态环境效益,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专家对获得融资支持的项目进行成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其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报入库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入库申请书
2.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目录
附件1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入库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填报格式:A4幅面,仿宋_GB2312四号字,1倍行间距。
3.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自行扩充。
4.纸质版申报书及附加材料加盖骑缝章。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申报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承担单位信息 | ||||
项目承担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注册资本 (万元) | 成立时间 | |||
单位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合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参股企业 其他(请注明): | |||
所属行业 类别 |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四位代码及类别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单位简介 | (简要阐述单位发展历程、生产经营状况、主营业务、综合实力、申报优势等方面基本情况,不超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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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项目信息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属 类别 | (按《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目录》填写类别名称) | 申报级别 | □优选项目 □一般项目 | |
项目实施地 | ||||
项目负责人 | 职务/职称 | |||
建设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___个月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扩建 □运营 | |||
项目手续办理情况 | 立项文件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环评批复 | 土地批复 |
□已取得 □正在办理 □不涉及 | □已取得 □正在办理 □不涉及 | □已取得 □正在办理 □不涉及 | □已取得 □正在办理 □不涉及 | |
建设内容 | (简要阐述项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关键技术、项目优势等有关情况,不超过500字) | |||
资金情况
| 总投资 | 资金来源 | 资金需求 | |
______万元 | 政府资金_____万元 自筹_________万元 | ______万元 | ||
项目预计 产生效益 | 1.生态环境效益
2.社会效益
3.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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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提供的所有申报材料,其内容均真实、完整,如有不符,愿意承担相应后果并接受相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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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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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所在设区市人民银行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目录
一级 | 二级 | 类别名称 | 条件/说明 |
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 | 二氧化碳减排 | 钢铁、建材、化工等领域工艺技术升级改造,控制工业过程二氧化碳排放;煤电、煤化工、钢铁、石化等行业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 |
工业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 | 对钢铁、火电、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的活动。 | ||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程建设和运营 | 对化石能源燃烧和工业过程排放二氧化碳进行捕集、利用或封存的减排项目建设和运营。 | ||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 油气系统甲烷控制;全氟化碳等含氟温室气体和氧化亚氮排放控制;农田和畜禽养殖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 | |
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影响评价 | 工业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影响评价 | 钢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 |
污染防治 | 水污染防治 | 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 |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或废水综合回用等减少水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建设及运营。 |
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 | 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加工区)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营。 | ||
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 在河流及湖泊汇水范围内,旨在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水生态功能,所采取的控源截污、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疏浚、天然湿地保护修复、人工湿地及生态缓冲带建设、水生植物物种恢复、稻田回水污染治理、池塘养殖污染治理等活动。 |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实施的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等工程项目。 | ||
地下水环境防治 | 通过统筹使用截污治污、植被恢复、生物缓冲带建设等工程措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等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以及石油化工、矿山开采等区域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和污染治理、地下水保护活动。 | ||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 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施的综合整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再生水补源、污水管渠建设及改造、雨污分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河道内源治理、垃圾收集清运、智慧水务信息系统建设等。 | ||
船舶港口水污染防治 |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以及避免船舶压舱水带来外来物种入侵危害等设施建设。 | ||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和运营 | 采用技术手段开展的入河排污口巡查、巡检、排查等活动,以及对入河排污口的清理、规范化改造,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营活动。 | ||
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 地表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废水综合毒性管控能力建设、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等。 | ||
重点河湖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和监测 | 对重点河湖水生态环境开展的调查、评估和监测,包括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等方面。 | ||
大气污染防治 | 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 工业锅炉、炉窑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废气重金属治理升级改造、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收集治理等。 | |
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 水泥企业生产工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如窑尾SCR脱硝改造、安装高效除尘设施等;物料储存、运输和生产工艺过程封闭、密闭改造。 焦化企业生产工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如焦炉烟囱深入脱硝、推焦和装煤高效除尘、干熄焦改造等;物料储存、运输和生产工艺过程封闭、密闭改造。 | ||
船舶港口大气污染防治 | 港口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岸电设施建设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船舶加装尾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 | ||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 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工业涂装和包装等行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及油气运输储备系统(如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设施建设运营,以及以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为目的的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技术改造。 | ||
移动源污染治理 | 通过购置符合能效和环保标准的车辆(机械)更新淘汰老旧高能耗、高排放运营车辆(机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道路遥感监测和定位系统建设,以及汽车维修废油、废水和废气治理等活动,开展的交通车辆污染治理。 | ||
扬尘综合治理 | 工业企业堆场全封闭改造,无组织排放扬尘深度治理等,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 | ||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等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活动。 | ||
恶臭污染治理 | 通过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工程技术措施治理恶臭污染。 | ||
土壤污染防治 | 建设用地污染治理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监测、风险评估,以及采用转移、吸收、降解等物理、化学、生物工程技术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含量水平,使建设用地土壤质量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提升建设用地土壤利用价值的治理活动;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提标改造工程。 | |
农用地污染治理 |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监测、风险评估,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以及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 | ||
海洋污染防治 | 入海河流及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治理 | 统筹使用截污治污、垃圾清理、入海河流水质改善和总氮控制、入海河口湿地建设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治理。 | |
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改造 |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其出水水质标准不能满足近岸海域水质稳定达标要求,计划执行严于国家或省排放标准而进行的提标改造及维护工程。 | ||
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管理 | 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开展的排污管线及其入海排污口的巡查溯源、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改、监视监测系统配备与维护等工程。 | ||
船舶拆解及修造污染防治 | 以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为目的,加强污染物接收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 | ||
海洋垃圾污染治理 | 包括重点海域的岸滩垃圾调查监测、清理作业等工作。 | ||
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与整治 | 对海岸带区域内化工园区(聚集区)等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建设环境风险预防设施。 | ||
噪声污染治理 | 噪声污染治理 | 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治理、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治理,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等噪声污染治理活动。 | |
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 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 | 养殖有机废弃物收集、处理、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和建设。 | |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 废弃农膜回收、运输和储存系统建设,以及利用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
农林草业面源污染防治 | 通过源头控制、过程阻断、末端强化等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农田污染和农业废弃物污染以及抗生素污染等新型污染的活动;测土配方施肥,农田氮磷拦截与再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活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专业化服务;秸秆综合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建设和运营。 |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 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而进行的综合治理工程,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厕所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等。 | ||
危险废物治理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 |
危险废物运输 |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的运输运营活动。 | ||
工业园区污染治理 | 园区污染治理集中化改造 | 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喷涂设施建设和运营及升级改造,废弃可再生资源(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等)集中拆解处理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 | |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 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 | 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和改造,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和改造,以及按照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相结合的理念构建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和运营,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的再生水调度管理系统的运营。 |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 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焚烧发电、供热等设施建设和运营。 | ||
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查改造建设修复 | 城镇污水管网排查、疏浚、维修及改造,污(雨)水调蓄设施建设及改造,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建设和运营等。 | ||
资源回收及综合利用 |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 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 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尾矿库整治 | 尾矿库堆存系统改造、排洪系统改造、回水系统改造,重金属污染地块河道废渣污染治理修复等尾矿库及其影响地块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活动。 | ||
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 各类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 ||
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 | 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利用 | 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城市污泥、建筑和交通道路、桥梁拆除废物等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如生活垃圾分拣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焚烧电站建设运营,餐厨废弃物加工生产有机肥、生物柴油设施建设和运营等。 | |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尾菜、农产品初加工剩余物等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如污泥土地利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林用、农用等)活动,以及焚烧发电(供热、热电联产)、建材加工设施建设运营等其他各类污泥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
工业园区资源综合利用 | 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 | 在工业园区内,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工业、建材、造纸、纺织、农牧业等行业企业,以企业为基础建立跨行业产业链接,实现最大化的废弃物资源接续利用,实现废弃物循环利用,或能源梯级利用的技术改造活动。 | |
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 | 园区内废弃物资源,尾矿、伴生矿等资源利用项目引进和建设,以及为提升园区整体资源利用效率和园区企业资源利用效率而进行的园区专项或系统化改造,包括园区产业链补链企业引进、改造和建设,既有企业资源高效利用改造等。 | ||
生态产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监测 | 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区等开展的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监测活动,包括重点区域生态系统、重点生物物种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调查,生物多样性数据库、信息系统等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成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等的评估,生态系统和重点生物类群监测设备制造和设施建设,生态定位站点等监测网络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 |
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建设优化 |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建设和运营;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和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的保护点建设和运营;物种栖息地建设和保护;物种迁徙和基因交流的生态廊道建设和运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和保育救助站、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各级各类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 | ||
动植物资源保护 | 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渔业资源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种质资源保护等活动。 | ||
有害生物灾害防治 |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行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农业、林业病虫害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活动,以及以资源化利用为手段,治理外来入侵物种的活动。 | ||
增殖放流与海洋牧场建设和运营 | 为改善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渔业生物卵子、幼体或成体,恢复或增加种群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生物群落结构的增殖放流与海洋牧场建设和运营。 | ||
碳汇林、植树种草及林木种苗花卉 | 具有显著碳汇效应或具有显著改善环境、净化空气作用的林木草植培育、种植活动。支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林木种植活动。 | ||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 重点生态区域综合治理 | 重点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如防风林建设、退耕还草还林、湿地恢复和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等。 | |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以及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水系连通、岸线环境整治、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手段开展的系统性综合治理修复活动。 | ||
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综合整治 | 为保护近岸海域、海岸、海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而实施的海域综合治理、自然岸线修复、海湾整治等活动。 | ||
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 | 因地制宜采取治理、修复、保护等措施,促使河湖、湿地原生生态系统保护和生物多样性恢复,增强其生态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的活动。如污染物控源减污设施建设、河滨湖滨生态缓冲带建设、乡土物种植被恢复、河湖有序连通、生态调度工程建设,防洪、防岸线蚀退设施建设等。 | ||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 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过程中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如矿山废弃地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海防堤等重要设施或重要建筑附近矿井、钻孔、废弃矿井回填封闭,矿山土地复垦,沉陷区恢复治理,矿山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治理,尾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土地占用等。 | ||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 采煤沉陷区开展的土地整治、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等生态恢复活动,以及采煤沉陷区影响范围内居民避险搬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修复提升、非煤接续替代产业平台建设等活动。 | ||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 | 为保护生态环境,在水土流失严重、盐碱化严重耕地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停止耕种,因地制宜种草造林,恢复植被,抑制生态环境恶化的活动。 | ||
生态功能区建设维护和运营 | 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功能退化的区域进行的治理、修复和保护工程建设,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沙化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自然保护地建设等。 | ||
环保装备制造 | 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 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 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回用装备,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控治理与修复装备,清淤机械、排水管网维护检测装备、海绵城市建设配套装备、城镇雨水收集与处理装备,饮用水安全保障及漏损控制装备等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装备技术水平鼓励达到《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 |
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 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移动源排气治理、食品业油烟净化等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以及电力开关设备六氟化硫(SF6)气体替代等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装备技术水平鼓励达到《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 | ||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装备制造 | 矿山复垦与生态修复、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装备技术水平鼓励达到《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公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 |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制造 | 污泥处理装备(含黑臭水体清淤、底泥存储和处理装备)、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等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装备技术水平鼓励达到《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 | ||
减振降噪设备制造 | 声屏障、消声器、动力设备隔振装置、管道隔振用软连接设备、轨道振动与噪声控制装置、阻尼抑振材料和设备、有源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等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装备技术水平鼓励达到《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 | ||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处理设备制造 | 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装置、放射源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装备等设备制造及贸易活动。 | ||
环境污染处理药剂、材料制造 | 除磷药剂、杀菌灭藻剂、絮凝剂等环保药剂和袋式除尘滤料及纤维、袋除尘用大口径脉冲阀、无膜片高压低能耗脉冲阀、膜材料和膜组件等设备、零部件制造及贸易活动,以及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的环境污染治理材料和药剂制造及贸易活动。 | ||
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设备制造 | 大气、水、土壤、生物、噪声与振动、固体废物、机动车排放(含遥感监测和PEMS检测)、核与辐射等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环境应急装备等设备制造及贸易活动,以及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的设备制造及贸易活动。 | ||
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 脱硫石膏、磷石膏、化工废渣、冶炼废渣、尾矿、赤泥等固体废物的二次利用或综合利用等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冶金烟灰粉尘回收与稀贵金属高效低成本回收等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装备技术水平鼓励达到《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等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 | |
建筑废弃物、道路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 | 利用建筑、道路拆除、维修废弃物混杂料、废旧沥青、砂灰粉等材料生产道路、市政设施原材料,再生利用建筑、道路废弃物的移动式、固定式,以及移动式和固定式相结合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制造及贸易活动。 | ||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 | 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生物柴油、有机肥、沼气、工业乙醇等产品的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包括分类回收、运输、分拣、预处理、资源化、能源化产品生产等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等。 | ||
资源再生利用装备制造 | 废旧动力蓄电池、轮胎、机电产品等废旧金属、橡胶、玻璃、生物质材料无害化再生利用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装备技术水平鼓励达到《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等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 | ||
非常规水源利用装备制造 | 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装备,矿井水、苦咸水、雨水收集、处理利用装备,海水淡化处理利用装备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 | ||
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 | 利用秸秆、畜禽粪污、农村厕所粪污等农林废弃物生产发酵饲料、沼气、生物天然气、固体燃料、有机肥料等产品的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及贸易活动。 | ||
环境服务 | 绿色咨询技术服务 | 绿色产业项目方案设计服务 | 污染防治、温室气体减排等绿色环保产业项目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方案设计技术服务、技术改造方案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 |
绿色产业项目技术咨询服务 | 污染防治、温室气体减排等绿色环保产业项目的尽职调查、规划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风险评估、后评价、绿色金融融资、人才培训等技术咨询服务。 | ||
环境权益交易服务 | 排污许可及交易服务 | 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排污许可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排污行为合规性审核或咨询、排污权交易法律咨询,排污权金融质押,以及排污权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排污权许可及交易相关服务。 | |
碳排放权交易服务 | 碳排放和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数据统计核算、碳配额注册登记及变更、碳交易法律服务、碳减排方案咨询、碳金融、碳信息管理服务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服务。 | ||
项目评估审计核查服务 | 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影响综合评估、环境影响解决方案设计、环境影响法律咨询、环境影响数据库建设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服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清单编制。 | |
环境风险评估 | 建设项目、行政区域、工业园区等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控制方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等资讯技术服务。 | ||
碳排放核查 |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碳排放核查人员培训、碳排放核查数据库建设、碳排放核查结果抽查校核服务等碳排放核查相关技术服务。 | ||
监测服务 | 生态环境监测 | 水、空气、土壤、固体废物、地下水、海洋、农业面源、辐射、环境健康等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的监测设计方案等技术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监测,林业和草原碳汇监测,生态遥感监测,生物群落监测,生物多样性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监测服务以及毒性试验服务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服务。 | |
污染源监测 | 污染源监测系统开发、污染源监测设备采购、污染源监测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污染物排放计量和监测设备校准等污染源监测相关服务。 | ||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方案设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损害应急处置方案设计、环境损害法律咨询服务、环境损害保险服务等技术或法律咨询服务。 | ||
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 | 大气、地表水(含水功能区和农田灌溉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土壤、温室气体、噪声、辐射等环境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包括系统采样分析设备、监测仪器、计算机、监测车辆、监测无人机、监测气球等硬件设备购置、安装建设及软件系统开发等。例如工业园区环境风险固定式监测预警设备、移动监测预警设备、预警平台、服务器以及预警体系长期运营维护等。 | ||
智慧环保 | 智慧环保 | 为提升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和污染溯源能力,在感知监测、网络传输、基础支撑、智慧应用等领域,对生态环境数据进行深化挖掘,构建智慧环保体系的建设活动。 | |
技术产品认证和推广服务 | 低碳产品认证推广 | 产品生产和消费全生命周期内产品碳足迹评价、碳减排效益显著的工业产品、商用产品、民用产品的低碳产品认证和推广服务(含绿色标识产品),如水泥、玻璃等建材产品,电机、变压器、轮胎等机电产品的低碳产品认证和推广服务。 | |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推广 | 低毒少害、节约资源、能源,符合特定环保要求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推广服务(含绿色标识产品),如电子电器、建材、机械设备等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推广服务。 | ||
清洁生产 | 清洁生产 | 无毒无害原料生产与替代使用 | 在电器电子、汽车、涂料、家具、儿童玩具、教育场所硬件设备、印刷、汽车制造涂装、橡胶制品、皮革、制鞋等重点行业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对含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原料进行替代的技术改造或新工艺生产设施建设。如《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 年版)》所列替代品的生产设施建设或替代使用技术改造,以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各修正案受控物质进行替代的技术改造或新工艺生产设施建设。 |
清洁生产审核服务 | 对企业生产过程及其生产管理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和诊断,发现其原料使用、工艺流程、产品生产、污染物排放等方面薄弱环节,并制定针对性清洁生产改造方案的技术咨询服务。 | ||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 钢铁、化工、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园区清洁生产改造,实现环境改善、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如采用列入《石化绿色工艺名录(2020版)》内工艺的化工、石油石化新建、改扩建项目。 | ||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项目。 | ||
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及示范推广 |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促进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项目。 | ||
清洁生产先进单位 | 清洁生产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被选树为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的项目。 | ||
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 国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或巩固提升过程中的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须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等文件和有关标准的相关要求。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路径(模式)研究,以及国家、省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巩固提升过程中的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须符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山东省省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等文件和有关标准的相关要求。 | ||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建设 | 重要区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研究、规划编制体系建设等技术咨询服务。 | ||
“无废城市”建设 | “无废城市”建设示范区 | “无废城市”建设和巩固提升过程中的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包括工业资源化利用、绿色矿山建设、“无废园区”“无废工厂”建设、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须符合《“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山东省《无废城市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 |
“美丽海湾”建设 | “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 统筹“一湾一策”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海湾生态保护修复、亲海品质提升、突发海洋环境事件防治等工作,开展的“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项目。 | |
生态工业园区 |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 以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的市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为建设主体,开展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活动,包括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的研究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含跟踪评价和后评估)、重点项目建设、评估管理等技术咨询服务。 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活动须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活动须符合《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 |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 |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 | 已通过国家、省级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项目和纳入国家、省相关金融项目库的EOD项目。 | |
生态环保治理创新模式 | 生态环保治理创新模式 | 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等生态环保治理创新模式的建设、运营管理。 | |
其他项目 | 其他项目 | 其他项目 | 其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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