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3月17日市政府印发《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广安府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10月市政府印发的原《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有效期5年),已失效。在重新制定《办法》期间,我省启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修正工作。2021年5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了修正。为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奖励,根据新修正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精神,我市结合实际重新制定形成《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6月,我市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新修正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深入基层调研,结合我市实际,2021年8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征求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同时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及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2022年3月7日,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个部分,共三十五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七条;明确了制定依据、责任主体、工作原则及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确认,共三条;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从发生、申报到确认的严格程序。
第三部分为:保护,共十一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权益明确了保护范围。
第四部分为:奖励,共八条;对见义勇为的奖励权限、标准予以明确,并对经费来源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共四条;明确了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为:附则,共两条;对三个园区相关权责予以明确,并规定文件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四、新版《办法》与四川省《条例》的差异
《办法》在总体结构、细则表述等方面主体参考了新修正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其中相关奖励标准沿用了2013年印发的《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奖励标准,并结合广安实际,进行了细化。
较新修正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办法》增加了4条,减少了1条。
增加内容为:第二十三条,按照表彰奖励权限,明确了县级、市级表彰奖励的方式以及省级表彰奖励的申报程序;第二十四条,沿用2013年印发的《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标准,确定了县级、市级见义勇为奖励标准,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奖励标准进行适时调整;第二十六条,将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以及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家庭特别困难的纳入慰问范畴,适时开展慰问;第三十四条,明确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相关责任及奖励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不承担辖区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故未明确其职责。
减少内容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相关内容,已明确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上制定,各级政府参照执行,无需再由市、县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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