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宜宾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明确提出开展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2.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
由于在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和道路规划设计等环节未深入分析规划实施或项目建成后交通特点,不能满足交通运行安全畅通需求,容易产生交通安全或拥堵隐患。为从根源上解决交通安全或拥堵隐患,需要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3.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跟踪督办工作要求
2021年4月28日,市人大视察全市交通安全和中心城区缓堵保畅工作时,将制定出台《宜宾市交通影响评价办法》作为督办事项,要求在2021年12月底完成。
二、出台《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
1.改善交通规划模式。收集汇总开发地块及周边大量和交通相关的信息数据,通过对现状分析和未来预测,调整完善相关方案,从而改善交通规划模式。
2.提高建设融资水平。重大项目建设不仅能够提高公共福利,还能够让开发人员获得利益,交通影响评价体系经过系统分析后,对决策者选择投资主体具有参考价值。
3.完善交通设施建设。通过交通影响评价指导,让建设项目得到土地资源充分开发和保障交通设施建设两者间的有序平衡。
4.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在改善交通规划模式基础上,提前谋划周边道路并同步推进建设,确保项目建成投用后,周边道路安全畅通,避免产生交通拥堵。
总的来说,交通影响评价减少交通负荷,提出合理化规划调整,为城市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土地有效利用,不浪费资源,保障交通设施建设有序,促进周边地区发展,形成良好交通网络。
三、交通影响评价的分类有哪些?
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影响评价。
四、什么规模的建筑建设项目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1.单独报建的高等院校、中专及成教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类建设项目;
2.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3.地上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300个及以上的场馆与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300个及以上停车泊位的停车设施类建设项目;
4.属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五、什么规模的道路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大型立交、二级及以上干线公路,应当在规划或设计阶段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属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道路项目。
六、在什么时间节点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2.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建设项目在项目方案设计时。
3.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大型立交、二级及以上干线公路,应当在规划或设计时。
七、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流程是怎样的?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分为四个步骤:
一是提出申请。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单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申请。
二是技术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核。
三是专家和部门评审。技术审核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评审。
四是出具审查意见。评审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技术审核或专家和部门评审未通过的,按照审核或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评审申请。
八、未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如何处理?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补正。
九、如何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的落实?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作为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项目、道路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管,确保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的落实。
十、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解读人:卢光明
联系方式:0831-2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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