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政治立场,坚守正确方向,紧紧围绕区委确定的发展思路,踔厉奋发、勇当排头,高水平打造“四新”经济集聚区、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核心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高品质新城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青岛促进共同富裕的先行区,加快建设开放创新宜业怡居的山海品质新城,奋力开创崂山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勇当排头”发展目标,结合崂山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融入青岛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大局,奋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四)坚持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五)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依法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建立惠及全民、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九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领导班子对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及政府实事;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工作部署,区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年初批复的财政预算执行。无特殊情况,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十三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区政府作出决策。坚持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岛市崂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对涉及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司法局会同责任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按规定加盖行政应诉专用章,并依法开展应诉工作。
第十九条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立,除法律法规、中央文件有明确规定或省、市、区有明确要求,以及其他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确实需要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区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日常工作由牵头部门承担。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发布指令性公文。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代替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职责任务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逐步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政策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方面的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政策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利企便民、集约节约原则,切实推动政府网站集约、规范、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对社会关注度高、迫切需要回应的舆论热点,涉事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第一时间调查、核实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并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发布以及新闻发布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要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 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区有关领导、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或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工作处室、区法院、区检察院、人民团体、驻区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安排2-3次,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和服务保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及年度计划,区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要办的实事筛选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审计事项等。
(四)区政府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五)50万元以上追加资金使用安排意见。
(六)重大基础设施类、国有资产经营类、城市建设类政府投资事项。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重大项目用地供地条件等土地管理问题等。
(八)重大改革事项、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九)根据有关要求需定期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有关事项。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按会议研究范围牵头拟定,经分管副区长专题研究调度,区长审定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总列入会议议程。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工作,汇报区长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呈报区政府审定前,应由议题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一般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重大事项须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应先征求涉及部门意见,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分管区领导、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提报给与会区领导。提交每次会议研究的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和审查工作:
(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有关区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区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区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并提供全国同类城市的情况和做法,协调和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制发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政务专报的形式下发。特殊情况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召集人)确定,按程序签发。如需向社会公布并要求遵守执行的,还应以区政府或部门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及其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并准备会议材料。全区性重要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程、主持词、领导讲话及有关文件等会议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四十三条 提高会议效能,简化会议议程。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出席情况定期通报。
第四十四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等会议,必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来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等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
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四十八条 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四十九条 凡上报区政府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区政府分管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条 区政府印章,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方可用印。区长印章,须经区长同意,方可用印。涉及区政府名义签订协议的用章,须区司法局出具意见。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五十一条 对部门请示区政府的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复杂性公文,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按规定适时答复。对紧急公文,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办理。
第五十二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统一使用金宏网(非涉密)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三条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对受理的文稿,应从行文、内容、体例格式、法律政策、会签等方面把关。发文的签批、制发等工作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主办部门代拟草稿并起草发文说明,代拟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向主办部门出具明确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需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进行编号;政策性文件、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文件、土地类文件等涉及重大事项的,涉及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原则上需区司法局审查。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会签、印发。对各部门提交区政府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意见和工作部署,经区政府领导签发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五十六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的区管干部的行政职务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重要函件,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区长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五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正式发文。
第九章 重要决策及领导批示事项办理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政府重要文件决策事项。
(四)区政府作出的承接上级或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区政府办公室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遵循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六十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平台公司、驻区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区政府办公室建立区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平台,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确保重要决策和批示事项督查落实到位。
第六十一条 对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通知承办部门。批示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情况紧急、有明确时间要求以及情况复杂、需要长期办理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领导高度关注、情况较为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决策事项,督查责任人应到承办单位开展现场督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督促承办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对紧急事项,要实时督办,事不过夜。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办理情况报告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报送有关领导阅示。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采取提醒、亮灯亮牌等方式,运用专报、通报等载体,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重要决策及领导批示事项落实办理同全区综合考核挂钩。
第六十二条 承办部门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
(四)办理情况报告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十三条 收到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区委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报送区政府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单位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章 作风和纪律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自觉维护区委的权威、服从区委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区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区委报告。区政府各部门需向区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研究后再报区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须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涉及土地出让、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八)须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文章,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决定或区长同意。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领导调研和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并进一步压缩会议活动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
第六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不断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坚持依法行政。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统筹全局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领导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及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政绩和地位,力倡干事、反对无为,力倡创新、反对僵化,力倡团结、反对内耗,力倡高效、反对扯皮,力倡务实、反对虚漂,力倡清廉、反对腐败。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组织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一般不发贺信、题词。
第七十条 接待工作坚持统一安排、对等接待,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
区政府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区政府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委托其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区政府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青岛市其他区市及外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来区进行的公务活动;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崂山区政府接待的公务活动;其他应由区政府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
区政府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由部门提出接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区政府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青岛市其他区市或外地区市政府领导(不包括主要领导)来区进行的专项公务活动;上级政府部门、青岛市其他区市或外地区市政府部门来区对口检查指导工作、参观考察、工作交流等公务活动;涉及招商引资的公务接待活动;区政府委托部门负责,且由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的公务活动;其他应由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
区政府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在需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时,由部门直接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将接待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在需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时,部门应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安排提出是否参加活动的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确定。
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外出均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区政府领导如有外出任务,由所在单位办公室报区委办公室初审,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办理请假有关手续;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外出,要事先填写《街道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区政府领导批准。请假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因紧急(接到通知当天必须外出的)会议、学习考察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外出,不能及时报送请假审批表的,领导干部本人要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及时将请假审批表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按时返回和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外出途中需改变行程或需延长请假期限的,须及时报请区政府同意。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领导,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区长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七十三条 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区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派出机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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